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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调公示] 北外滩街道59街坊扩大用地地块位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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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__yan 发表于 2025-1-14 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海纺织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受上海市虹口区土地发展中心委托对本次调查项目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
根据《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沪人常〔2023〕6号)、《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的若干规定》(沪环规〔2021〕4号)等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或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在用途变更前或者土地储备、出让、续期、划拨前组织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工作。
北外滩街道59街坊扩大用地地块位于虹口区北外滩街道,东至高阳路,南至东大名路,西至东大名路,北至虹口区北外滩社区hk292-02及hk292-03地块,占地面积约为97.63m2。(地块面积来源:由于新出让范围在原出让范围的基础上适当调大,原出让范围已于2021年完成环保工作,本地块的调查范围为新出让范围调大的部分(97.63m2))
地块历史为百联集团(商品成品仓库,不涉及到化工品和危险品等)、上海纺织原料公司(仓库,存放纺织原料棉花,不涉及印染原料的存放)、汉庭酒店、建设银行、塔罗蒙男装店及街边餐饮店铺等商业区域的部分区域及道路,地块未来规划为商务服务业用地(C2))和商务办公用地(C8),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规定的第二类用地。本次初步调查以污染识别为主,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的要求,主要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第一阶段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期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本项目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于2025年1月进行。收集的资料包括:委托方提供的地块边界信息、历史卫星影像、《上海市虹口区北外滩地区hk292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HK-05-II风貌保护街坊保护规划)》、周边地块调查报告、上海地质资料信息等。
(1)地块及相邻地块调查
地块历史及现状:地块历史上是百联集团(商品成品仓库,不涉及到化工品和危险品等)、上海纺织原料公司(仓库,存放纺织原料棉花,不涉及印染原料的存放)、汉庭酒店、建设银行、塔罗蒙男装店及街边餐饮店铺等商业区域的部分区域及道路。该地块历史上不涉及工业生产活动,未发生过环保投诉、环境事故。地块内目前东部现为闲置空地,地面为瓷砖地坪,地坪在拆除过程中存在破损情况,部分泥土裸露;西部现为闲置建筑内部空地区域,地面存在水泥硬化地坪,地面上散落有些许废木、废砖等。
相邻地块历史及现状:相邻地块历史及现在主要为住宅、街边商铺、百联集团仓库、商业办公等区域(上海白玉兰广场、长治大楼等)、中远海运(上海)有限公司、道路、黄浦江、雷士德工学院、长青学校、南阳烟草厂办公楼、上海纺织原料有限公司及公和祥码头等。
现场调查期间,对业主代表(王卫晨)、地块外北侧上海建工基础工程公司书记-朱连奇、地块周边居民-汪建春等知情人士进行了人员访谈,结合现场踏勘情况:地块内历史上无生产企业,不涉及工业生产活动,未发现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处理、储存和处置场所,未发现现存的生产车间、污水处理系统、储罐与容器、地上及地下管线、工业垃圾堆放场所、污染和腐蚀的场所以及留有化学品气味的设施等明显的潜在污染源,也未发现各类暴露水井等能够直达地下水的潜在污染通道。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污染识别及现场快筛等工作,项目组均未发现地块内外存在潜在的污染区域。
2025年1月,在北外滩街道59街坊扩大用地地块内及临近周边采集6个表层土壤进行现场快速测试与筛选,各数据均处于正常范围内,无数值异常点位。
(2)调查结论
综合上述资料收集、历史分析、人员访谈、现场踏勘及现场快速测试等阶段d的内容可知:
1、调查地块不存在“历史上曾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的情况”;
2、调查地块不存在“历史上曾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情况”;
3、调查地块不存在“历史上曾涉及工业废水污染的情况”;
4、调查地块不存在“历史监测数据表明存在污染的情况”;
5、调查地块不存在“历史上曾存在其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
6、调查地块不存在“调查发现存在来自紧邻周边污染源的污染风险”;
7、调查地块不存在“现场调查表明土壤或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的情况”;
8、调查地块不存在“地块相关资料缺失、缺少判断依据的情况”。
根据《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沪人常〔2023〕6号)、《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上海市建改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的若干规定》(沪环规〔2021〕4号)等相关规定,调查地块不存在潜在污染情况,第一阶段调查工作结束完毕可直接进行地块流转,无需开展采样分析等后续调查工作,该地块可作为第二类用地开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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