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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公示] 清远市金汇塑料有限公司年产2.34万吨塑料粒迁建项目二次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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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9 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清远市金汇塑料有限公司年产2.34万吨塑料粒迁建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清远市金汇塑料有限公司已委托江西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目前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已基本完成。

为充分了解本项目所在区域社会各界对项目建设的意见,更好地做好本项目环境保护工作,遵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对清远市金汇塑料有限公司年产2.34万吨塑料粒迁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公告,向公众公开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信息,并征求公众意见。

一、迁建项目概况

为适应我国废旧资源回收工业的发展,响应国家号召和符合清远市的环保要求,减少废塑料再生生产的分散污染,达到产业化规模化效应,清远市金汇塑料有限公司拟投资500万元人民币,把原位于清远市新城区石角镇码头村的年产2.34万吨塑料粒建设项目,迁址于中国清远再生资源示范基地二期建设。项目总占地面积约为5400m2,利用再生基地拆解的废塑料为原材料,年生产2.34万吨塑料粒。

二、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

1、施工期

施工过程中造成大气污染的主要产生源有:施工开挖及运输车辆、施工通道扬尘;施工建筑材料的装卸、运输、堆砌过程以及开挖弃土的堆砌、运输过程中造成扬起和洒落;各类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所排放的废气。施工期废水主要是来自暴雨的地表径流、浅层地下水、施工废水及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施工期间建筑工地会产生大量余泥、渣土、地表开挖的余泥、施工剩余废物料等。
以上的环境影响通过相应防护措施后,施工过程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

2、运营期

1)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废水经简单隔油沉渣处理后,由再生基地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入了哥岩水库,再汇入北江。

根据基地水环境影响预测结果,项目污水在石角界牌断面CODCr浓度增值仅为0.108ug/L,氨氮浓度增值仅为0.024ug/L在大塘水厂吸水口断面,CODCr浓度增值仅为0.066ug/L氨氮浓度增值仅为0.012ug/L。本项目污水的CODCr氨氮浓度增值不会对地表水环境现状有明显影响,叠加了现状监测值后,石角界牌断面和大塘水厂吸水口断面仍能达到相应的水质标准。

2)大气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污染物最大落地浓度

正常排放情况下,
非甲烷总烃点源的最大落地浓度占标准率为1.24%,颗粒物点源的最大落地浓度占标准率为2.49%,对环境影响较小。

事故排放情况影响评价

事故排放情况,
非甲烷总烃点源的最大落地浓度占标准率为6.24%,颗粒物点源的最大落地浓度占标准率为53.78%,对环境有较大影响。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

通过预测可知,本项目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为50m,在再生基地范围之内,不会构成对环境保护目标的污染影响。

3)声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本项目生产设备噪声对厂界噪声的贡献值在10~25dB(A)之间,由于项目所在地噪声本底值比较低,在叠加本底值后昼间、夜间厂界噪声可以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的要求,对周围环境无明显影响。因此,项目运营期采取相应的减噪措施后,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不大。

4)固体废物的影响分析结论

该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分类工序产生的其他废塑料、除尘系统产生的塑料废渣、活性炭吸附塔更换活性炭时产生的废活性炭,注塑工艺中修边和质检工序产生的边角料及残次品。其中分类工序产生的其他废塑料和除尘系统产生的塑料废渣由有资质的废品收购站回收综合利用,质检工序产生的边角料和残次品经粉碎后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活性炭吸附塔更换活性炭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公司回收,不对外排放。生活垃圾则必须交石角镇环卫部门清运至生活垃圾处理场集中安全处置,一般不会对场址周围的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结论要点

综篇所述,迁建项目选址符合当地规划要求,生产工艺和规模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项目投产后,所处位置气、声、水等环境要素的环境质量良好。迁建项目完成后,生产内容一样,不新增污染物。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一定量的废气、噪声和固体废物,但在落实具体治理措施后均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大的影响。因此项目必须按本报告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建议,进一步完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在此情况下,迁建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可控制在可接受的程度和范围内。因此,迁建项目选址建设在环保方面是可行的。

四、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方式及期限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想详细了解本项目的有关情况,可在本公示期内联系环评单位,索取相关信息及环评报告简本。若公众对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或项目营运后的环境保护工作有补充意见、建议,可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反映,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方式:建设单位联系人:罗先生
1360293945

环评单位:江西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联系人:严小姐

电话/传真:02083878216


通讯地址:广州市大沙头二马路12号陶乐大厦302

清远市金汇塑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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