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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地块位于公望街与恩波大道交叉路口西北侧,地块中心经度119°56'26.5770204",中心纬度30°4'15.7319616",地块总面积为43787m2,其中60号地块占地面积为15832m2,其中61号地块占地面积为27955m2,地块四至范围:东侧为恩波大道,南侧为公望街,西侧为新桥江,北侧为恒丰银行、金富春大厦。调查地块原为农田,20世纪90年代左右逐步被杭州富阳镇华英汽修厂、杭州富新美时装有限公司、富阳镇电器接插件厂,浙江英凯莫实业有限公司,浙江荣达数据通信有限公司,浙江富阳市路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浙江富水建设有限公司,杭州新发金属电器有限公司等建设厂房。 2019年10月开始厂区构筑物及设备开始拆除,现场踏勘期间,本调查地块上的建构筑物已经拆除完毕,现状为空地。 根据《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意见》,本地块的远期规划为居住用地(R2)。本次调查按《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来对标分析。 根据对企业产品、所用原辅材料及生产工艺等分析,并通过采样分析可知: (1)土壤调查结果 土壤中的重金属(砷、镉、铜、铅、汞、镍)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标准要求;重金属(铬(六价))、石油烃(C10-C40)、VOCs、SVOCs基本项目均未检出。因此,本调查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标准要求。 对照点土壤中重金属及无机物(砷、镉、铜、铅、汞、镍、锌、总铬)均有不同程度检出,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标准要求,重金属锌、总铬均低于DB33-T-892-2013《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浙江)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标准要求,重金属(铬(六价))、石油烃、VOCs、SVOCs基本项目均未检出。 (2)地下水调查结果 地块内地下水中的色度、氰化物、硫化物、重金属(镉、铬(六价)、铜、铅、汞、镍)、石油类、VOCs、SVOCs均未检出;pH、耗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氯化物、氟化物、硫酸盐、硝酸盐、砷均有不同程度检出,但未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类标准的要求。 对照点地下水中色度、氰化物、硫化物、重金属及无机物(砷、铬(六价)、镉、铜、铅、汞、镍)、石油类、VOCs、SVOCs均未检出;pH、耗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氯化物、氟化物、硫酸盐有不同程度检出,均未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类标准,氨氮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类标准未超出超出IV类标准。 地块内氨氮检出值超过对照点DW1的点位有W6、W13和W17,耗氧量(高锰酸钾指数)超过对照点的点位有W6、W20、W21、W22。W2、W6、W8~W16、W18~W21点位的氯化物浓度超过了对照点,但没有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类标准。W1、W3、W6、W7和W9~W15的氟化物浓度超过了对照点,但没有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类标准。W1~W5、W8~W15和W18~W21的硫酸盐浓度超过了对照点,但没有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类标准。W2和W18~W21的硝酸盐浓度超过了对照点,但没有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类标准。对照点的地下水样品中没有检出重金属砷,而其他点位都检出了砷,但没有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类标准。 综上,本调查地块的地下水环境质量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标准的要求。 (4)总结论 根据以上调查结论,本地块土壤及地下水各项检测数据均符合当前标准要求,可按一类建设用地使用,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不需进行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即可直接用于该土地利用类型的再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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