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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我部决定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9137-88)进行修订。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h/201011/t20101130_198128.htm
在经历了14年的等待后,指导中国空气质量控制的风向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终于迎来了大修的可能。自1996年制定以来,这是该标准继2000年微调后首次修订,也可能是幅度最大的一次。
主要修改内容:
1、环境空气质量分区取消三类区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2、污染物项目
保留SO2、TSP、PM10、NO2、O3、CO、Pb、苯并[a]芘、总氟化物等9项污染物指标;增设了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修订PM2.5,并制定出不具法律效力的参考限值,仅供各地区参考,以促进PM2.5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3、标准分级
因功能分区取消三类,故污染物限值分级相应有改动,NO2、TSP只是简单地去掉三级标准,SO2去掉三级标准二级标准中小时平均值由0.50严格为0.35;O3增加了8小时平均值...
PM2.5一级标准:年均浓度限值15μg/m3,日均浓度限值 25μg/m3;
二级标准:年均浓度限值35μg/m3,日均浓度限值 75μg/m3.
亮点是取消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三类区,增设了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同时要求未达标城市制定限期达标规划,按期实现;遗憾是未能将PM2.5纳入强制检测的污染物范围,而只提供了参考限值.
拟定新标准及修改说明见附件。
拟定标准.pdf
(325.72 KB, 下载次数: 955)
修改说明.pdf
(955.62 KB, 下载次数: 1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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