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
环评意见实施污染防治和
生态保护措施,建设
单位最高将被罚20万元,而监管失职的
环保部门和所在地区也将受到处罚。这是记者13日从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获悉的。
2008年1月1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即将实施。该实施办法中明确提出,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经批准的环评文件,积极实施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对策措施。建设单位环保设施建设应当实施环保设施
工程监理
制度。建设
项目所在地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
项目环保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川省
环保局局长田维钊说,实施办法不仅明确了建设单位责任,也同样对
环保部门的监管责任进行了界定。下级
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批行为发生重大失误、或者因监管失职引发重大污染事故的,上级
环保部门可以停止下级的环评审批工作,直接受理审批,并可在一定时期内对所在
区域实行“
区域限批”。
实施办法中提出,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策措施的,将由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以5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
来源:新华网 200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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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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