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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考虑,这是导则HJ2.2-2008明确规定的!!!
(1)点\线\面\体源均应考虑,而且目前出现环境问题及纠纷的主要是无组织排放,必须认真做好其评价工作,从污染环节分析\源强确定\评价等级\污染控制措施\厂界浓度达标分析\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情况\防护距离及敏感目标影响等等,都必须认真回答清楚!!
(2)建议您深刻理解无组织排放环境影响影响评价的问题,及时改错误的做法!
4.3.1 无组织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内容和评价原则
4.3.1.1 无组织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内容
对于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与有组织排放源的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不同的是,对无组织排放还要重点关注厂界浓度预测评价和防护距离确定评价以及对近距离敏感点的影响评价。
在确定无组织排放源各参数和污染控制措施基础上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是相对简单和明确的。
(1)采用物料衡算法、类比法、反推法、设计资料法等确定无组织排放源强,并按导则要求详细列表、绘图给出无组织排放各污染源的调查数据,主要包括占地面积、长度、宽度、排放高度、源距厂界距离、排放量与排放浓度等。
(2)依据GB16297等综合性、行业性、地方性的排放标准,就污染物的排放量和排放浓度判断两件事情:第一是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在厂址区域内的排放源强是否达标?第二是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在厂址的各厂界浓度是否达标。
(3)依据GB3095和TJ36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判断两件事情:第一是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对厂区外的评价区域内各网格点、各环境空气敏感保护目标的最大浓度贡献是否能够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限值的要求?第二是在厂界与近距离范围的环境空气敏感保护目标之间是否应设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
(4)根据浓度预测结果和工程实际情况,提出应采取的减少或避免无组织排放的控制措施。
4.3.1.2 无组织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
应当指出的是,根据HJ2.2和GB16297等的规定,和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政策、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的要求,无组织排放影响评价的关键应是强化治理措施减少排放,而不应简单地计算、预测、列举浓度结果,且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1)必须按标准规定执行
根据GB16297规定,新污染源的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无法避免的无组织排放应达到规定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在项目设计、建设及环境评价过程中,必须根据项目特点,结合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和有关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等,提出杜绝和减少无组织排放的控制措施,尽量通过集气系统收集、处理后改为有组织排放,且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若某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规定限值的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2)必须符合达标排放要求
厂区内的无组织排放的源强必须达标排放,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必须达标(包括具体污染物浓度和恶臭污染物臭气浓度),对环境空气敏感区的浓度贡献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限值,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有长期居住区的人群。
(3)必须科学客观确定无组织排放源强
无组织排放源强的确定要科学、客观,参数给全,不能随意类比、计算。要注意无组织排放源强确定方法的适用性。对现有、改扩建、已建设投产项目存在无组织排放时,应按GB16297附录C和HJ/T55等的规定,进行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监测与评价,并可采用反推确定无组织排放源强。
在确定防护距离时,“无组织源”应当是正常工况下包括了体源、线源、低矮点源均简化为带有一定高度的面源的所有无组织排放源,也即GB16297中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源。如浓度预测结果在场界监控点处(以标准规定为准)出现超标,应要求加强措施削减排放源强。
(4)必须关注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
应明确无组织源中心和边界各自到厂界、到近距离敏感点的距离,明晰无组织源与总图布置、项目选址、环境敏感区的关系,以科学精确评价项目无组织排放的环境影响。
必须根据大气环境影响预测结果、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及卫生防护距离确定结果,评价项目选址及总图布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给出优化调整的建议及方案。防护距离内不得有长期居住的人群。
(5)必须采取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
最终的环境影响评价,应以采取措施削减了无组织排放量的源强为基础进行。当无组织排放量较大,且有可能导致厂界浓度超标,防护距离超过2000m时,建议的评价思路:将原设计数据列出并进行评价;然后提出削减方案并落实控制措施,再进行最终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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