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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旧标准不适用于评价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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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4 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的有关问题,环境保护部经研究,近日做出解释,全文如下:
  一、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7〕54号)的第一条内容仍然有效。
  二、鉴于《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 B 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 B 12349-90)已废止,2008年发布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 B 12348-2008)与原标准相比,体系和内容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因此,该标准不适用于居民楼内为本楼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设置的设备(如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噪声的评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环办函〔2009〕1014号2009年9月27日)
发表于 2011-3-21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没有相关文件说到底是执行哪个标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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