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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理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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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3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呼环通字 [2010]136号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理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市环境科研所:
经市环保局讨论、研究决定,现将《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和我市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理管理办法(暂行)》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 环境监理    通知
抄送:市法制办,局领导,有关科室。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2010 年11 月15 日 印发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理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贯彻国家环保部关于对重大项目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进行工程监理的精神,减少建设项目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对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实施监管,保证污染防治工程建设符合环境管理的要求和质量,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5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 13号)、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监察和竣工环境监理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理,是指项目建设过程中对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及“三同时”落实情况的现场进行跟踪监督管理,并根据实际进一步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新建、改扩建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项目;水利电力项目变送电;石油化工项目;矿山采选项目;加工冶炼项目;建筑市政项目和核与辐射以及涉及公共卫生安全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和涉及敏感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审批时应明确要求建设过程中进行环境监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需要实施环境监理的其他项目以及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进行监督管理的环境监理项目,也必须进行环境监理。环境监理报告作为该项目环保验收时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环境监理的职责、一般程序及收费标准
第四条   环境监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检查项目施工过程中自然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水土保持措施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的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二)监督检查项目 施工过程中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建设;
(三)项目污染防治工程建设内容不符合设计文件、环评文件、环评批复文件要求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如有重大变更,建设单位应依法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在施工期对环保措施及项目生产配套建设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全过程的现场监管,并对试生产期间污染防治设施的符合性和生产能力的匹配情况实施监理,确保项目的建设过程和生产所需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符合环境管理的要求;

第五条   环境监理的一般程序:
(一)编制环境监理方案。接受委托的环境监理机构应根据所承担的环境监理工作,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要求编制环境监理方案,并报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监理方案应包括:环保项目工程简介、监理工作依据、监理工作目标、监理工作范围、监理工作主要内容、监理工作程序、监理措施及监理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等内容。
(二)接受委托的环境监理机构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时向建设单位编制提交施工阶段、试生产阶段的环境监理报告;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环境监理报告可分为月报告、季度报告或半年报告;特殊情况应提交环境监理专题报告。并同时报送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业务完成后,负责环境监理的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环境监理工作报告,移交相关档案资料。
第六条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问题的,环境监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负责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一)项目施工过程中未按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
(二)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污染扰民情况的;
(三)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生态破坏,或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要求实施生态恢复的;
(四)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实施有效保护的;
(五)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能力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建设的;
(六)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
第七条   环境监理收费参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 [2007]670号)结合环境保护工程项目性质、类别以及投资情况与建设单位协商收费。

第三章    环境监理机构及人员相关规定
第八条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理的机构,须经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认定并取得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质证书,并报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备案,方可在我市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并对环境监理结论负责。
第九条   环境监理机构应依据合同,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维护项目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切实保证建设项目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得到落实。
第十条   环境监理机构须向建设项目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或监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理合同的实施。项目监理机构的设置、组织形式和人员组成,应根据环境监理工作的内容、服务期限及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须满足各专业工作的需要。
第十一条   环境监理机构应有环境监理项目负责人和环境监理员组成。环境监理项目负责人应持有自治区环保厅颁发的环境监理项目负责人培训合格证,环境监理员应持有环境监理员培训合格证。
第十二条  环境监理机构应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建设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方案书面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并报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受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进行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应同时报送受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及市经济技术开发分局和旗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辖区内环境监理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环境监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建议自治区环保厅吊销环境监理资格证书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环境监理机构在限期整改期间暂停使用环境监理资格证书,不得承担任何环境监理工作。
(一)不按规定接受检查或在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环境监理机构的名称、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专职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的;
(三)在建设项目日常监管及验收中发现环境监理机构负责的建设项目存在较大环境问题而出具虚假环境监理工作报告的;
(四)机构、人员发生变化已不适应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
(五)涂改、转借环境监理资格证书的;
(六)未通过年度考核考评审核的;
(七)其他未按本办法规定承担环境监理工作的行为。
第十五条   环境监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建议自治区环保厅吊销环境监理资格证书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在环境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工程监理报告失实的;
(二)以个人名义承揽环境监理及相关业务的;
(三)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监理相关技术文件质量较差的;
(四)在环境监理相关业务活动中未执行法律、法规及环境监理相关规定的;
(五)涂改、转借环境监理资格证书的;
(六)因环境监理及相关业务工作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后果的;
(七)其他未按本办法规定承担环境监理工作的行为。

第四章   建设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依据环评批复文件要求委托环境监理机构开展环境监理,监理费用纳入工程预算。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等条件,积极配合并支持监理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实施环境监理前,项目建设单位应与环境监理机构签订书面监理合同。监理方案应作为合同附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作为考核、验收等管理工作的内容。合同中应包括全面实施施工期环境保护达标监理、生态保护措施监理和环保设施监理的条款。应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和环境监理机构的环境保护责任和目标任务。
第十九条  本办法要求应当实施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必须提交环境监理报告;未按规定提交环境监理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验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0年 12月 1日发布之日起实施。
发表于 2011-2-23 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强悍啊,看来和辽宁的差不多,就是多了培训合格证那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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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8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很不错!收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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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6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收藏,非常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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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3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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