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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误] 重新登记和注销登记看的越来越摸不着头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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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6 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以下是2011版教材未出情况下坛友整理的与2010教材区别之处:
8.重新登记(1~8新增加)注销登记人员符合下列情形的,可申请重新登记:
(1)因所在单位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资质注销登记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接受继续教育并符合登记条件的;
(2)登记有效期满6个月未办理再次登记,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1年的;
(3)再次登记时工作业绩或者继续教育学时不符合要求,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1年的;
(4)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 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3年的;
(5)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3年的;
(6)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活动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文件失实,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3年的;
(7)因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后果,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3年的;
(8)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3年的。
申请重新登记的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1)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重新登记申请表;
(2)《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张;
(4)专职受聘证明;
(5)所在单位相关资质证明;
(6)自最近一次登记之日起至申请重新登记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其中(4)、(5)项材料的具体要求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2005年第52号公告执行。
申请重新登记人员的登记单位与注销登记时的所在单位不一致的,还需参照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第(4)项规定提交有关材料。重新登记时不得变更登记类别。
2.以下是2010版教材63页:
8.重新登记
因所在单位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资质注销登记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接受继续教育并符合登记条件后可申请重新登记。
2010版教材第60页: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
自登记有效期满起6各月内仍未办理在此登记的,其职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由上述可不可以这样理解:2011版规定的8个重新登记的情况中,只有“(1)因所在单位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资质注销登记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职业资格证书》在注销后继续有效,提供材料后直接重新登记就行了;其他7项情况注销后《职业资格证书》就失效了,如果要重新登记的话,需要在规定期限后再考试?
 楼主| 发表于 2011-3-17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人回答啊,是不是发的时间太晚了,自己先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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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8 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的确有点矛盾或者不明,如有矛盾,根据“后法大于前法”的原则,按新出台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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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7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可以这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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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0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有点让人看不明白,我还以为1-8都是《职业资格证书》在注销后继续有效,提供材料后直接重新登记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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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0 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得等官方通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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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4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坛中有没环保部的高人来权威解释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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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找到,不知道8楼的兄弟能把链接贴出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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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4 0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多啊,哈哈,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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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6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期盼高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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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2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谢谢楼主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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