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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转帖:耕保司卢丽华的讲话要点(初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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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1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卢丽华处长在土地复垦工作会上关于复垦工作的一些讲话,关于土地复垦方面主要是条例和管理方面的东西,与方案相关的不多,供大家参考!
一、土地复垦费的标准问题
    我们一直关心土地复垦费的标准问题。单独选址项目的标准比较容易制订,而矿山的就很困难。在组织土地复垦方案评审的过程中,部里对这个问题逐渐达成一种共识:通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来确定一个实事求是的,能够复垦这块土地的标准。不采取规定单位数量矿产收费标准的方式,因为那样我们忽略了的时间价值。即使能达到现在的要求,也达不到将来的要求。所以我们在方案评审中,不仅要考虑现势性,还要考虑时间价值;真正的满足土地复垦的要求,满足资金的需求。
二、土地复垦方案的特殊性
    从破坏前,到复垦后,破坏者和被破坏者之间的利益调整贯穿于整个复垦的过程中。为了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利益,土地复垦标准和用途的确定,必须征求土地权利人的意见。国外早就有这种提法,89年的《土地复垦规定》也借鉴了这些思路。这是土地复垦方案的独到之处,也是环境方案不能取代土地复垦方案的根本原因。
三、土地复垦方案的评审标准
    部里土地复垦方案评审的通过率不高。我们主要看方案是否具备指导意义,如果没有指导意义,还让它通过了、拿了证、批了地,人家会说我们设置了这个权力,却没有行使好这个权力。所以,我们要严格把关。为此,我们也出了评审要点。
    土地复垦方案有三点是必须做到的,否则无法通过部里评审。第一点是目标和任务的确定,是不是符合实际,是不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不是征求了原土地权利人的意见。目标任务不明确,方案就没有意义。第二点是复垦的资金投资是否足够。对资金审查的重点不在于是否符合以前标准的规定,不在于是按每平方米20元出钱,还是30元出钱;而是你是否拿出足够的资金,来实现土地复垦的目的。因此目标和资金是最重要的两点,如果不达标,不会通过评审。下面举两个例子:山东一个改扩建项目只考虑改扩建部分土地复垦任务,没考虑以前建设部分,目标和任务没有明确,所以没有通过评审。一个西藏铜矿的土地复垦方案编的很好,但是资金运算没有考虑到物价上涨的因素,不满足资金充足的要求,因此也没有通过。第三点是是否有合理的计划安排,如果没有介绍到破坏的时序、范围、地类和评价结果,那样的工作计划也是纸上谈兵,看看而已,不具备可行性。上述三点是我们重点把握的。
四、土地复垦费的资金提取问题
    从《土地管理法》,到《土地复垦规定》,到1997年的中央11号文件,到去年发的七部委文件,土地复垦费都要求列入成本,在土地复垦方案中逐年记提。土地复垦有一定的阶段性,跟他的生产工艺是相连的。所以不能发生时,统一拿出一笔资金,而应该逐年编入成本。至于放在他帐户上管理,问题不是很大,重要的是要拿出一笔钱,专款专用。
五、土地复垦费与矿山环境保护金的关系
    土地复垦费和矿山保护金之间的关系就是两个法律、两个条例之间的关系。我们请国务院法制办参加了《土地复垦条例》的修订,并且上周耕地保护司和环境保护司同时向法制办汇报了两个条例。我们制订《土地复垦条例》,他们制订《矿山环境保护条例》,也就是大家提到的矿山环境保证金。
    我先谈谈《土地复垦条例》的立法基础。1989年制订的《土地复垦规定》,是关于土地复垦的基本法,在当时的条件下,不依据任何法律。1986年的《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和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都提到了土地复垦的内容。特别是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为我们的土地复垦条例提供了足够的法律依据。我们将这个问题向国务院法制办汇报后,法制办认为我们有足够的法律基础。所以《土地复垦条例》肯定执行,大家不用担心与其他方案(条例、费用)冲突的问题。我们的工作肯定会有法律依据,并且会按我们《土地复垦条例》的修订思路去走。
    如果两个条例出台,那么肯定要履行两种费用的缴纳。针对目前已经交叉的部分,应根据本省的实际,制定切合实际的衔接性办法。矿山环境保证金不能不交,所以收取矿山环境保证金时,让企业明确是否包括土地复垦费,并且在我们或他们的文件中写明。如果包括,要把它划到土地复垦费里;在法律没有纵向切割这部分资金时,这部分资金由土地复垦管理部门监管,根据法律规定必须专款专用。
    土地复垦费目前放在地质环境的范畴,但是会不会跟地质灾害条例冲突,也不是很清楚。除了地质灾害中的泥石流、滑坡和粉尘外,植被恢复、矿山环境处理从概念理解上都属于土地复垦范畴。
六、从条例角度,回答大家所提问题
    1.复垦范围的问题。原来只是新建项目和挖损塌陷,现在把自然灾害摧毁的土地、历史遗留废弃地都包含在内。历史遗留废弃地由政府组织复垦,从公共财政中出复垦资金。今天的《关于土地复垦工作的通知》关心新建、改扩建项目,这跟七部委文件的重点是一致的。
    2. 复垦的预防和控制措施问题。《土地复垦条例》对复垦的预防和控制措施进行了规定。比如:在可研报告中要有土地复垦内容和资金概算;要有土地复垦方案;要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统一规划、统一计划、同步实施;尽量做到边生产建设,边土地复垦等。
    3.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问题。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根据任务的大小编定。任务大的、面积大的、程度严重的、难度大的,编制报告书;面积小的、程度轻微的填写报告表。《土地复垦方案分类管理名录》将对谁该编报告书、谁该编报告表做具体规定。
    有些特殊行业的复垦任务并不重,比如石油,天然气和放射性金属等。根据81号文的规定这些行业应该编写土地复垦报告书,但是部里通过复函和培训的形式,允许他们编制报告表。修订《土地复垦条例》的时候,也对这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
    在现在的执行过程中,我们还按照81号文件去做。对于特殊行业,我们应按照灵活的方式,做适当的调整。部里已经对工业集团,中石油,中石化做了微调。
    4.土地复垦方案的资质问题。国务院法制办说资质管理将越来越严,今后趋向于取消资质管理。为了保证编制质量,《土地复垦条例》中列出了一些条件:有法人资格,有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有涉及到方方面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事过相关工作的业绩等。符合这些条件,通过省厅的认定程序,具备编制能力就可以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符合81号文件要求,具备水保环评等资质的编制单位,不一定有能力编好土地复垦方案。鞍山的一个复垦项目,山东的一个复垦项目,编制单位分别是水保和水利方面的,可是他们的方案都没有通过部里的评审。
    部里用严格的评审对土地复垦方案把关,提高编制的质量。通过统一思想、规定评审要点、培养评审专家,我们严格评审,把好了土地复垦方案质量关。
    5.历史遗留废弃地的问题。整体思路要求我们土地管理部门做好调查评价工作,根据调查评价结果做土地复垦的专项规划,在专项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土地复垦的计划,实行项目管理,再逐年解决这种历史遗留废弃地问题。
    6.土地复垦费用的预缴问题。建立土地复垦约束机制,落实土地复垦资金,是决定我们土地复垦工作能不能完成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关于能不能实行土地复垦费的预缴制度,经过11月南宁的条例征求意见座谈会的探讨,以及我们与法制办的交流,结论是我们目前突破不了法律规定,不能提前收取土地复垦费。《土地管理法》规定先行复垦,没有条件或不符合要求的才缴纳土地复垦费。为了改变以前没有落实好的情况,我们要在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后,征询生产建设单位意见。询问单位是选择自行复垦,还是选择缴纳土地复垦费。我们也可以根据复垦方案的评审结果来判断,生产建设单位是否有自行复垦的能力和条件。这也是我们再次修改《土地复垦条例》的设定思路。
    7.生产建设单位自行复垦。土地复垦方案评审通过后,生产建设单位选择自行复垦,应当跟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合同。此时,可以收取履约保证金。
    土地复垦方案是规划性质。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编制土地复垦实施方案。这个方案更加明确了用途、措施、复垦标准等。土地复垦方案知道什么时候发生破坏,便于监督;土地复垦实施方案是落实土地复垦工作。县市级部门对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好好把关,以公告的形式让原土地权利人知道、同意。自行复垦的,年初向国土部门提交土地复垦计划,年底提交土地复垦任务完成书。
    今后的土地复垦管理也应该是两条路,一条是自行复垦的路线,一条是缴纳复垦费的项目管理的路线。
    8.没有条件复垦。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根据生产建设项目特点、生产建设周期、复垦条件和复垦义务的履行情况等,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视为没有条件复垦:
(1)因生产工艺不能做好土地复垦与生产建设同步实施的;
(2)在生产建设周期内土地破坏尚未凸现,经预测确将造成土地破坏的;
(3)土地已破坏但在3年内尚不具备复垦条件的;
(4)因人力、设备、技术等条件限制不能自行实施土地复垦的且不委托复垦的;
(5)改扩建、已投产、在建生产建设项目没有履行复垦义务或没有完成复垦任务的;
(6)其他认为必要的情形。
    通过这样的规范,我们可以根据企业的信誉度、特点,采取措施,认定没有复垦条件,需缴纳土地复垦费。
    9.土地复垦验收标准。以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和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技术标准为依据,对复垦工程验收交付使用。
    10.土地复垦费的政府管理问题。
    在财政管理方面,土地复垦费以前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过修订后,跟财务部门达成一致,将作为政府性基金。政府性基金专款专用,它的管理程度,远远高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土地复垦费收上来后,是预算内管理;其资金使用,按项目管理走拨。生产单位愿意用土地复垦费复垦的,通过项目申请的方式申请使用。
    我们在对土地复垦费的管理上,也可以借助耕地开垦费的管理方式,两个费用的性质是一样的,法律上规定的都是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今后耕地开垦费,也将向政府性基金转变,而不是行政事业性收费。
    需要注意的是缴纳土地复垦费后,权利义务的转移。缴纳土地复垦费,权利义务转移到我们这来。而缴纳保证金,钱还是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也还是企业的。所以要充分考虑责任和义务,一定要注意足量缴纳复垦费的问题。如果土地复垦费不够,将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
    11.土地复垦费的征收问题。我们根据破坏前土地类型、破坏程度、复垦标准和工程量等因素确定土地复垦费;难以确定破坏面积和程度的,按照开采的矿种、储量、开采方式、生产能力等因素确定土地复垦费。具体征收标准,财政部倾向制定统一标准。我们担心统一标准会出现实际费用不够的问题。如果依据土地复垦方案,又担心评审把关不严,这样也导致费用不够。因此我们要进一步考虑这个问题,在新办法没出来之前,按老办法去做是没有问题的。
    土地复垦费为地方收入,不上缴到国家。初步设想为省市县三级收费,具体是省里统一收,还是省市县三级收,地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
    12.权属方面的管理。根据《物权法》,原则上在复垦过程中土地权属不调整。如果破坏的集体土地不能恢复原用途,当地农民集体不愿意保留的,可以征收,并实施补偿。对于征收的国有土地,已经复垦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交给生产建设单位使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复垦后,连续荒芜2年以上,可以由当地政府安排使用。这里的安排使用,不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因为土地属于企业,只是由于不符合规划,又闲置了,所以由政府出面协调将耕地交由农民承包经营。
    13.土地复垦的使用管理。我们要确立一种利用管理的原则,即因地制宜,三个优先的原则。
    政府投资的历史遗留废弃地,可以由政府确定使用者,农民优先使用。社会出资的,依法出资者长期使用。具体工作时注意优先复垦为耕地的原则,为了鼓励企业优先复垦为耕地,可以考虑从开垦费中出资以补贴的形式,补偿多复垦为耕地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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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1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谢谢!
发表于 2008-11-12 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精神要了解,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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