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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 水源一级,城市污水厂是否可建,排水口是否可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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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5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这里镇污水处理厂位于水源一级保护区,排水口也位于陆域一级内,没有直接排入水体一级。可以吗。
我认为,建污水厂是可以的,可以当作保护水源,但排水口设置不合理(一级内不可新建排污口),不可以。
但有人认为可以,认为这个不当作新建排污口,因为是收集附近原有的生活污水。大家意见如何?
发表于 2011-4-15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设排口,楼主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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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5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五十八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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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5 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设污水处理厂与保护水源并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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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8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三楼的意见,污水处理厂并不是供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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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8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的污水处理厂就是为保护饮用水源而建的,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原有居民集中点(有些是村镇)生活污水无序排放,必然会对饮用水源产生影响,建设污水处理厂至少能减少这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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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6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说的貌似有点道理,但怎么解释: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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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4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mpoint 于 2011-5-24 16:03 编辑

我觉得如果是原本排入水体中的污水,现在经过截污处理,消减了排入水体中的污染物总量,应该还是可以的。
综排里面  4.1.5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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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4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禁止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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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5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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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5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新建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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