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交流] 规划环评中出现的几点疑问

规划环评中出现的几点疑问



最近研究了规划环评相关的资料发现了几个问题很是不解,希望大家可以讨论一下,求道解惑
1.流域环评和区域环评的关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流域开发属于区域开发的范畴。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明显将流域开发与区域开发并列起来。两者之间有矛盾,该这么理解呢?
2.《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中对“区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限定为“国家经济区规划”。
这个国家经济区有没有什么范围?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等算不算是国家经济区呢?而且开发区都是编制环评报告书的。
而对《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规范中没有提及的区域开发(如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是不是就不按照规划环评,而又该按照项目环评的模式来写呢?
3.有的将对规划进行的环评分成区域开发环评和规划环评,而有的又是开发区区域环评和规划环评,究竟这么回事,感觉好糊涂。
(*^__^*) 嘻嘻……
大家多多讨论

本帖最近评分记录
  • aymzj 金钱 +3 发起议题! 2008-3-26 08:26

TOP

由于规划环评在我国刚刚起步,理论体系和管理方式正在摸索中,目前确实存在很多的问题。关于楼主提到的几个疑问,个人是这样理解的:
1、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之间的冲突,原环保总局已通过总局令41号《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予以更正,删除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目录》项目类别中的流域开发和区域开发。环评法对“流域开发”和“区域开发”的理解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更为系统、准确,前者将“区域”、“流域”、“海域”三者并列,根据滨河、滨海各有侧重,后者实际上只是将流域开发、区域开发笼统的归结为“区域性”开发。
2、对于“国家经济区”的概念,个人理解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等,范围应更为广泛。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征求意见稿)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名录(2007年本)》(征求意见稿)的编制思路,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等此类意义上的开发区应作为一个整体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国家经济区应是指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环渤海经济圈之类的大范围的经济区域(圈),此类经济区的发展规划应当按照规划环评的要求编制相应篇章或说明。
对于《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中没有提及的区域开发(如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地方有规定的暂按地方规定执行。楼主的问题可以向所在地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释。个人认为,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属于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编制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3、不同的分类实际是表面理解不同。第一种分类,所谓“区域开发环评”实际上包含了各类开发区、国家经济区、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以及流域、海域开发建设等区域性开发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评”则是特指的所谓工业、农业、畜牧业、交通等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后一种则是按照目前发布的《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进行分类的,具体可以参考这两项导则的规定。
一家之言,欢迎斧正!

TOP

就是感觉比较模糊,但愿随着环评的开展,将更加规范。

TOP

虽然对规划环评还不是很了解,但是看完也让我学到了知识。

TOP

规划环评应当越来越受重视,相信环评的水平在实践中也会不断丰富、提高。
让我折服的永远是精神和人格的魅力。  

TOP

像工业聚集区环评到底是按照规划环评导则还是按照开发区区域环评导则呢?糊涂中

TOP

是啊,有些地方,还有好多不规范的地方,有些也是现在才特意去看看

TOP

国家正在把区域环评像规划环评过度。区域环评是个过渡性的概念。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