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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2008-3-29 ]一个垃圾焚烧厂引发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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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9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复议答辩状
(京环法复辩字[2007]1号)的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4月3日,我们从贵局收到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复议答辩状(京环法复辩字[2007]1号),现对其答复内容提出以下疑议和意见。

一、答辩人北京市环保局认为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已超过法定期限的观点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章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可见,对于判断是否超出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应以公民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计算,而不应从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申请人秦彩霞于2007年1月18日向北京市环保局就海淀区六里屯垃圾焚烧厂环评手续等问题提出信访。1月31日,北京市环保局做出《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编号:2007-02-43),称相关审批情况的说明已在其网站上公布并提供了链接地址,但该链接地址显示的上网日期为2007年1月30日。由此可见,申请人是在1月31日以后,才知道六里屯垃圾焚烧发电和综合处理项目已通过北京市环保局的环评批复以及相关内容。故我们认为,我们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未超期。

二、环评报告中的公众参与部分实施不当,内容缺失,结论错误。
1、公众参与范围过小。首先,位于该项目附近的百旺新城各小区都没有居民被邀请参与,百旺新城各小区的居民也都从未见到该项目的公示。其次,在公众参与过程中只发放了100份调查问卷,收回85份,采样率极低。不能保证抽样的代表性。
2、公众参与调查中,称该项目会改善当地的环境质量,这是无根据的推测,是对被抽样人的误导。在这种情况下,仍仅有51%的被访者同意垃圾焚烧+综合处理项目,不同意比例高达49%。
3、        周边居民根据相关环境和法律专业人士的建议,拟
定了一份调查问卷,并对环评报告中所提及的参与公众调查的村庄、居民区和单位(屯佃村、永丰屯村、六里屯村、颐和山庄、亮甲店住宅楼、空军信息工程学院、西六建材工贸公司),以及目前情况下,受影响范围内的其它居民区(中海枫涟山庄、百旺茉莉园、百旺家苑)发出了400份调查问卷。经过一周左右的时间,共收回387份问卷,其中有效问卷358份。经过对358份有效问卷的统计,发现在问及是否支持该项目的建设时,出现了无一人支持的结果,只有2%的被访者表示出无所谓的态度。这与环评报告中51%的比例严重背离。(调查问卷的内容、分析结果及其原件请参件附件。)
4、综合以上三点,在采样不具代表性,不同意比例高达49%的,以及与我们所做的问卷调查结果完全相反的情况下,做出公众参与通过的认定是草率和不认真的。

三、答辩人认为该项目不涉及公共利益也不存在直接涉及行政复议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情形,因此不需要举行听证或告知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的观点是没有道理的。
1、答辩人称六里屯垃圾焚烧发电厂是《北京市生活垃圾治理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中涉及的项目之一。而《白皮书》前言中称“为了增强首都城市功能,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因为“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城乡环境卫生更加关注,保护环境、追求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的愿望更加强烈,迫切需要制定目标明确、措施有力、符合绿色奥运要求的《北京市生活垃圾治理白皮书》,以指导北京市生活垃圾治理事业的新发展。”这说明该项目关系到广大市民的生活质量,关系到环境保护,关系到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2、《白皮书》中“二、生活垃圾治理的基本原则”一节,“2.1以人为本原则”,“2.4社会参与原则”。都提到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建立社会参与机制和监督机制的问题。这说明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进行生活垃圾治理的目的之一,建立社会参与机制和监督机制是实施生活垃圾治理的重要方法。
3、该项目与京密引水渠最近处只有1100米左右。而北京市政供水的水源绝大部分取自于京密引水渠。该引水渠的安全涉及包括申请人在内的,饮用北京市政供水的所有居民的切身利益。
4、申请人所居住的小区,自入住以来,经常可以闻到位于垃圾焚烧发电厂拟建址紧邻的垃圾填埋厂排放的臭气,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正常生活。而垃圾填埋厂周边原住民有水不敢喝,明显高于正常比例的发病率和死亡率,对申请人及周边的居民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垃圾填埋场的存在及其对周边环境的严重影响,已经影响了该地区房产的价值,该垃圾焚烧发电厂和综合处理项目也必将严重影响该地区房产的升值和保值,这对申请人及所有在此拥有房产的居民产生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通过以上四点可见,该项目不仅涉及公共利益,而且也存在直接涉及行政复议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情形。

四、答辩人称与环评报告编制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不存在利益关系,不符合事实。
两者是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与两者是否存在利益关系,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不能因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就认为其与北京市环保局不存在利益关系。在北京市环保局网站上公布的机构设置中,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作为其直属单位赫然在列。两者为上下级关系,其人、财、物存在诸多利益关系。众所周知,对单位领导人的任免重要地关系到单位的利益。既然市环科院是市环保局的直属单位,那末,对前者领导人的任免就不是独立于后者而是由后者掌握的,两者之间就绝非“不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五、答辩人称其具有审批海淀区垃圾焚烧发电和综合处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权限的理由不充分。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12月2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以下简称《通知》)附录中的其他部分,明确指出,“按国家有关规定需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需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而在国家环保局1993年《关于重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的通知》(环监[1993]211号)中,明确提出“凡属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律报我局审批”。六里屯垃圾焚烧发电和综合处理项目总投资10亿元,故,其应属按国家有关规定需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六、答辩人引用标准不当。
1、六里屯垃圾焚烧发电和综合处理项目不仅含有垃圾焚烧项目,还含有垃圾堆肥项目。故该项目不仅要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还要符合《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的有关规定。
2、在《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中的强制性条文第4.0.2条第3项明确规定,“填埋库区与污水处理区边界距居民居住区或人畜供水点500米以内的地区;”不得建设垃圾填埋场。信息工程大学分校和西六建材工贸宿舍与厂区相对位置分别为325米和340米,小于技术规范要求的500米。
3、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GB-50337-2003)],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选址距离大中城市城市规划区应大于5公里,小城镇大于2公里,居民点大于500米。显然,环评报告推算的300米卫生防护距离与国家规定的距离相差甚远,其自行确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应属无效。

4、即使只选用答辩人所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在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原则一节,也明确要求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应符合当地的大气染污防治、水污染保护、自然保护的要求。而根据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而在2005年所作的《海淀区垃圾焚烧发电厂和综合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以下简称环评报告)中称该项目所在的西北旺镇有17个行政村和6个居委会,居住人口8.7万人。到今天,随着海淀山后地区的快速发展,西北旺镇的居住人口以及日常在此地工作的人口,已超过10万人,且继续增加的势头不减。所以,无论是在2005年,还是在现在,西北旺镇都属于人口集中地区。在此焚烧垃圾应属违法行为。

七、答辩人称《关于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6]82号,以下简称82号文)发布时间晚于其批复时间,故不适用于本案的说法,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82号文发布于2006年,但该项目直至今日也没有办齐所有开工手续。在未开工建设的情况下,做为人民政府下主管本辖区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如果真正是从关注民生、保护环境的角度出发,也应该按新的标准和要求对该项目予以重新审批和检查。以“法不溯及既往”来推托责任,是对关乎群众切身利益和长远利益的环境问题的漠视,是行政不作为和惰政行为。

八、答辩人在答辩状中称,即使按照《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的技术要点》逐条分析,北京市环保局的审查也是没有疏漏的。这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1、该项目违反82号文中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的厂址选择规定。相关理由已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已有阐述,这里不再复述。
2、82号文第五条第二款要求“应根据项目污染物排放的情况,明确合理的防护距离要求,防止对周围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不利影响。”。首先,答辩人以“卫生防护距离”概念替代82号文中所要求的“防护距离”概念。“防护距离”不仅包括卫生防护距离,还应考虑环境安全防护距离等。其次,环评报告4.1(1)中对毒性很大的二恶英排放影响的预测结果是“二恶英的最大落地浓度出现在下风向距烟囱1332m处”。而卫生防护距离仅确定为300米,不符合常理。
3、答辩人对上风上水问题的解释,首先是对82号文中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厂址不应选在“城镇或大的集中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的要求的狡辩和断章取义。是对“城镇或大的集中居民区”限定的无限扩大。从而否定82号文中对厂址选择的三个要求。其次,答辩人并没有提供“多年的气象资料”来证明海淀区的主导风向是东北风。而在海淀区政府网站以及当地居民根据多年的生活经验积累都认为,该地区的夏季主导风向为东南风,冬季主导风向为西北风。
4、答辩人没有对申请人指出的有关二恶英在线检测的错误评价进行正面回答。
综上所述,申请人有理由认为环评报告中制定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不到位,不全面,不能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综上所述,答辩人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对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所指出的五个问题,并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同时,申请人还要指出,对于采用堆肥工艺的垃圾综合处理项目,未采用《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来进行评价和审查,是不全面的,是不完整的,也是不科学的。而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T 2.1-93)还要求当建设项目较大且拟排污染物毒性较大时,应进行一定的人群健康调查。调查时,应根据环境中现有污染物及建设项目将排放的污染物的特性选定指标。而这一项,在提供给我们的环评报告中是缺失的。回顾答辩状,答辨人通篇在谈论自己履行了某些“手续”,符合了某些“规定”,但就是这些“手续”和“规定”也是经不起推敲和深究的,对于已出现的西六建居民点七十多人患肿瘤,其中四十六人已死亡的事实无任何感觉,对于该项目尚未开工就有这么多群众强烈反对也没有进行反思,也无任何检查该项工作中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和风险的行动。似乎工作立足点并没有站在执政为民上,而是站在了民众的对立面上。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依法裁决,认真履行人民所赋予的神圣职责,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证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此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年4月8日
                     申请人:



附件清单
附件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编号:2007-02-43)
附件二、北京市环保局网站上关于此项目环评批复的截屏图。
附件一和二证明内容: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为2007年1月31日,提出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未超期。
附件三: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网站政务公开内容的截屏图。
证明内容: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与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存在利益关系。
附件四:国家环保局1993年《关于重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的通知》(环监[1993]211号)
证明内容:北京市环保局属越权审批。
附件五:六里屯垃圾焚烧发电厂环境影响公众参与调查问卷及调查结果分析。
证明内容:环评报告公众参与调查结果不客观,不真实。
附件六:GPS实测示意图及说明
证明内容:防护距离不符合相关标准
附件七:海淀区政府网站上关于风向情况介绍的截屏图
证明内容:环评报告中所述主导风向为东北风是错误的。

[ 本帖最后由 xuehetao 于 2008-3-31 07:57 编辑 ]
发表于 2008-3-31 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由此可见,环评的公众参与是多么的重要,一定要好好做
发表于 2008-6-24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由此可见,公众参与是多么难做?
发表于 2008-7-4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后对于公众参与部分一定要重视再重视了
发表于 2008-7-4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公众参与正在一步步实现
发表于 2008-7-29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环评没那么简单。
发表于 2008-8-21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现问题,及时查处,挺好
发表于 2009-4-14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环评
不遇见BC老板才能真正做起来
发表于 2009-4-15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做过一个公众参与的,进行较困难
发表于 2009-4-22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值得深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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