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50台太阳能光伏数控磨床系列产品扩建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材料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的要求,本公司现对本项目进行公众参与进行公示,公示材料如下: (一)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项目名称: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50台太阳能光伏数控磨床系列产品扩建项目。
项目性质:扩建。
项目单位: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西拓区新科五路与胡阳路交叉口东南侧 项目投资:总投资为2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 产品方案及工程内容:年产1050台太阳能光伏数控磨床系列产品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概述 扩建项目调漆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扩建项目喷漆、晾干废气收集后引至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刮腻、清洗废气收集后引至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扩建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喷漆过程水帘用水定期打捞残渣,循环使用,喷枪冲洗水作为危废处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表1标准要求,接管排入胡埭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各类固废经妥善处置后排放量为零;项目产生的噪声厂界达标;建设项目在落实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后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扩建项目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生活污水期接管排入胡埭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主要高噪声设备都安置在室内,并且部分采取了减振、隔声等措施;固废分类妥善处置。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扩建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限制类和淘汰类,不属于《江苏省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6)限制类和淘汰类,不属于《无锡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试行)》(锡政办发〔2008〕6 号)淘汰类和限制类项目,不属于《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禁止项目;扩建项目所在地为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生产过程无工艺废水排放,生活污水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表1标准要求,接管排入无锡市太湖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本项目不属于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电镀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不违背。 单位产品物耗、能耗较低。生产过程中资源消耗程度以及污染物的产生量均处于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扩建项目新增生活污水接管排入胡埭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生活污水接管考核量为:水量1485t/a、COD 0.594t/a、SS 0.297t/a、氨氮0.037t/a、总氮0.052t/a、总磷0.0059t/a;扩建项目新增有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总量为颗粒物0.0572t/a、二甲苯0.0219t/a、醋酸丁酯0.1522t/a、甲苯0.4067/a、丙酮0.0848t/a、非甲烷总烃0.135t/a,此平衡途径需由无锡市滨湖区环保局审批后执行;固废总量为零;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切实落实环评中提出的有关环境保护对策和清洁生产措施,同时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做到各污染物的达标排放;经对水体、空气、噪声等周围环境现状评价及影响分析表明,项目周围水体基本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环境质量要求,同时本项目污水不向周围水体排放,空气、噪声均能符合功能区划环境质量要求。对本项目来说,只要企业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该企业所在区域环境质量基本上能维持现状。 (五)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 在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告的过程中,公众如想查阅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在本信息公告公布之日起10天内可以到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索取;如公众认为必要,可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本项目环评补充信息,从本信息公告公布之日起至本项目审批前同样到以上地点索取。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本次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确定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以建设项目厂址为中心,以建项目厂址为中心5×5km2范围),本次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社会关注程度,主要征求意见事项为:①对环境质量现状是否满意;②是否知道/了解在该地区拟建设的项目;③该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影响程度;④对该项目持何种态度。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本次征求公众意见拟在发布此信息公告、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后,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公众对建设项目有环境保护意见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可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或环境影响报告编制单位提出,也可将书面意见提交负责该建设项目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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