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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秦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20191000017079
组织机构代码:66884775-4
法定代表人:黄桂章
地址:天津开发区洞庭路122号2段3414室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新建铁路天津至秦皇岛客运专线项目建设地点部分发生改变,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11年3月22日《关于津秦铁路客运专线项目环境问题的调查报告》(华北环督发〔2011〕13号)、2011年3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责令你公司新建铁路天津至秦皇岛客运专线项目停止建设,限于2011年6月15日前向我部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新建铁路天津至秦皇岛客运专线项目停止建设。在重新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我部批准前,不得擅自恢复建设。
我部委托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1年6月30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部。
逾期未改正的,我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主题词:环保 违法 改正 决定
抄送: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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