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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经环境保护部同意,我省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社会化试点工作。为规范引入社会化环境检测、监测机构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推进环保验收社会化试点工作健康开展,现就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社会化试点机构申报和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社会化试点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单位,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与所从事环境检测(监测)业务相适应的监测设施和设备,设有独立实验室并通过计量认证(CMA),能独立编制完成验收监测方案和验收监测报告(表),具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符合环境保护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备10名以上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并取得环境保护部或省环保厅颁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并在1年内配备至少1名登记类别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环评工程师;
(三)近3年主持编制过至少5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监测报告,具有一定环境监测工作经验,近3年编制过至少30项环境监测报告并无不良记录;
(四)信誉良好,严格遵守环境监测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
二、申报时间和要求
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社会化试点机构的单位(第一批),请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资质申请材料报送省环保厅,申请材料具体包括:
(一)申请单位的事业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3份;
(二)计量认证(CMA)证书原件和复印件3份;
(三)近3年主持编制的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监测报告封皮复印件3份,近3年编制的环境监测报告封皮复印件3份;
(四)监测技术人员取得的环保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3份;
(五)登记类别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3份。
三、审查程序
收到申请材料后,省环保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社会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将对报名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机构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单位作为试点机构,由省环保厅在山东环境网站及《山东环境》期刊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接受社会监督。在公示期间,收到相关不良投诉经调查属实的,取消试点单位资格。公示期满后,我厅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进行备案,经备案的试点单位可在我省境内从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
联系人:省环保厅监督管理处 王琳
联系电话:0531-86103376
通讯地址:济南市天桥区制锦市街12号
邮政编码:250012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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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尤其是委托性技术性以创收为目的的监测市场,马上就要放开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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