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满足市场需求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拟于该所新厂区内投资139718万元建设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工业园区生物医药产业化基地(一期)建设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长春高新技术开发区创业路1616号(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生物工业园区内)。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目前已编制完成,即将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的有关规定,向公众公开环境保护信息,具体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建设性质 项目名称: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工业园区生物医药产业化基地(一期)建设项目 建设性质:扩建 建设单位: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 建设地点:本项目位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路1616号(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生物工业园区内),占地面积20606m2。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及生活污(废)水,设备噪声,固体废物等。 三、正常运行情况及风险事故状态拟采取的环保治理措施、污染物排放情况 ⑴废水 本项目营运期间所排废水主要包括:生产废水、冲洗地面污水、职工生活污水、纯化水制备及循环冷却排污水等。本项目排水系统采用清污分流,清净下水经雨水管线直接排至总排口,经消毒灭菌后的生产及生活污水经混合后进入企业在建污水处理站,经处理后的混合废水污染物浓度可以达到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三级排放标准。 ⑵废气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工艺废气主要为配制试剂过程中添加溶剂所挥发的少量有机废气,由于本项目溶剂用量少,通过设置引风机将其引出后排放到大气中,可以满足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⑶固体废弃物 本项目运行后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废吸附载体物、废除菌滤膜、废弃包装物及动物尸体等,此外还有职工生活垃圾。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分类,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除菌滤膜、细胞碎片等生物组织、废弃包装物及动物尸体等均属于危险废物,应交由有处理资质的部门进行处理。生活垃圾及废吸附载体物属于一般废物可以运至城市垃圾填埋场卫生填埋。 ⑷噪声 本项目营运期的噪声污染源主要为离心机及各种泵类,其噪声值都在80~95dB(A)之间。 设计考虑在满足工艺的前提下,尽可能选用功率小,噪声低的设备,并在风机等气动性设备上安装相应的消声装置;将噪声较大的水泵等设备尽可能置于室内以防止噪声的扩散与传播;通过采取以上措施,本工程的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的要求。 四、厂址选择合理性分析 1、产业政策的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第十一款医药中:重大传染病防治疫苗和药物开发与生产,属于鼓励类项目。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医药发展趋势和国家、地方的产业政策。 2、
清洁生产先进性分析 本项目采用国内外成熟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进行生产,对原料资源的开发利用较为充分,各项环保措施也基本到位,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污染物产生量,再通过增加相应的环保处理设施等方式,控制末端污染物排放量,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的排放对环境的影响可以控制在允许的范围与程度内,对环境不造成严重影响。本项目基本符合清洁生产的原则。 3、规划、区划符合性分析 根据《长春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建设项目所在地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另外,本项目位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根据开发区的产业定位,其主要以生物医药、光电技术、先进制造技术、信息技术、新材料为主导产业,本项目符合高新开发区的产业发展方向,且位于高新开发区规划的工业用地,因此本项目符合长春市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利用和产业发展规划。 根据该区域内的环境功能区划分,环境空气:二类区;噪声:3类区;地表水:根据DB22/388-2004《吉林省地表水功能区》,评价区域内河段执行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Ⅳ类标准。 本项目在此建设其污染物经相应治理措施治理后排入环境中,不改变功能区相应环境质量,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区域环境区划要求。 4、环境影响的可接受程度分析 本项目拟通过各项有效的环保治理措施,均可以使废水、废气和噪声达标或严于标准排放。从环境影响预测结果可知,该项目对大气环境、地表水环境、声环境影响不大,不会改变原有环境功能和类别,其影响可在环境标准允许和公众可接受范围之内。 5、厂址选择合理性分析结论 本项目选址于长春高新技术开发区创业路1616号(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生物工业园区内),属于规划的工业用地,符合长春市及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基本符合清洁生产及循环经济的要求;项目所采取的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及事故防范措施可以做到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其综合效益较为显著;周围公众对项目建设也较为支持。本项目满足总量控制要求,该企业涉及的部分物质为易燃、有毒物质,当治理措施不当或风险状态时所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存在对周围环境的潜在影响,如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落实本报告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则其影响可在环境标准允许和公众可接受范围之内,并将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因此,本项目的建设选址从环保角度看是合理的。 五、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 公众到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进行查阅,信息公开后10天以内。 六、公众索取补充环境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公众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向建设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索取,信息公开后10天以内。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本项目建设所影响到的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目标。 征求意见的主要事项: ①本项目主要的环境问题? ②本项目建设对环境将会产生何种影响?这种影响是否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③对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有何建议? ④其它建议?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日期 信息公开后10天以内。 九、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 联系人:隋处长 联系电话:0431-87921111 环评单位:吉林省石油化工设计研究院 联系人:王工 联系电话:0431-85638375
二零一一年五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