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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 如何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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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以及项目审批管理的变化,使得很多非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再遵循传统的审批模式,许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即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办理征地手续或者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致使许多新建项目,特别是中小型建设项目以及建设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的饮食、娱乐以及其他产生油烟、污水、噪声等污染严重的企业,虽未经环保准入,仍能投入生产或经营,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成为影响城乡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一个突出问题。这几乎成为基层环保部门最为头疼的事。环保部门如何才能管理好,是需要工商、土地和城市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相互配合的。

如果工商、土地和城市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能够支持配合环保部门,将有污染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作为办理企业登记和注册、征地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行政许可的前置审批事项,可从源头有效防止新污染源的产生。
    国家环保部早在六、七年前就想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了,时至今日也不知有没有点眉目。
发表于 2011-5-27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环保部现在压力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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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0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等待 修改 环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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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0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很喜欢,太精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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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环保前置审批是贯彻环境保护“预防为主”的一项法律制度,指的是相关部门在对建设项目在进行立项、工商登记、核发许可证时,必须将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对于没有取得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不予进行立项、工商登记、核发许可证。环保前置审批在国家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条令都进行明确规定,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都有明确规定。
(二)国务院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三)国务院第370号令《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也明确指出:“在建设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其他各有关审批机关一律不得批准建设或投产使用;有关银行不予贷款。”
昆明市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整治违法排污行为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09]70号)也规定“本市范围内所有新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未取得环保部门批准的环评文件,任何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对其颁发行政许可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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