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fzl-fly 于 2011-5-31 11:36 编辑
广元华西皮肤泌尿专科医院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受广元华西皮肤泌尿专科医院委托,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接受并完成了广元华西皮肤泌尿专科医院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对本项目概况及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中有关信息进行公示,希望广大公众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及建议。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项目名称:广元华西皮肤泌尿专科医院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广元市利州区上西街道金轮南路伍林大厦1-6层(租用)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对租用房屋按医院要求进行装修,其中一层主要设有门诊大厅、泌尿科、皮肤科、X光室、内科、外科、妇科、急诊科、西药房、中药房、收费室、洗手间等;二层设有光疗室、皮肤治疗室、B超室、生化室、检验科、肛肠治疗室、妇科治疗师、中药熏蒸室、输液大厅、洗手间等;三层设有计划生育室、手术室、休息室、洗手间等;四层设有普通病床、治疗室、抢救室、值班室等;五层设有普通病床、治疗室、抢救室、值班室等;六层设有办公室、库房、洗涤间、消毒间、回收室、无菌间、会议室、餐厅、厨房等项目。 生产规模:项目拟设病床位约50张,设计门诊人数约50人/d。 项目总投资:230万元。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1)废气 项目设有一台备用柴油发电机,位于1F专用设备用房内,本项目发电机组通过配备消烟除尘装置,消除机组运行时尾气产生的黑烟和有害气体,满足林格曼黑度可在1级以下,做到不扰民。而项目所在地停电几率较小,故该发电机使用几率较小,发电机使用时间较短,且属于间断性排放,经专用烟道上楼顶高空达标排放后,对周围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小。 (2)废水 医疗废水(包括化验室用水、医疗设备清洗用水等)按医疗用水量(30 m³/d)的80%计,排放量约24.0m³/d,0.88万m³/a。通过伍林大厦已有化粪池后再经过厌氧+接触氧化+二氧化氯消毒设施进行污水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后,即可排入嘉陵江; 生活污水(包括住院病人、门诊病人、陪护人员和医院职工生活污水)按生活用水量(30 m³/d)的80%计,排放量约24m³/d,0.88万m³/a。生活污水进入伍林大厦已有的化粪池处理后混合经化粪池处理的医疗废水,一同进入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入嘉陵江。 评价认为,项目方只要严格管理,规范操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外排废水对当地地表水影响较小。 (3)噪声 项目备用发电机组在经墙体隔声、墙面吸声、消声处理,并经距离衰减后,其噪声值衰减较快,距出风口10m处噪声既可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 (4)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经袋装集中后,由当地市政环卫部门定时清运,对环境无影响;医疗垃圾置于专用容器,与生活垃圾分开存放,并设明显警示标识,医疗垃圾日产日清。医疗垃圾打包后送往医疗垃圾暂存间,委托广元垃圾处理厂每天对医疗垃圾清运并进行集中统一处理(本项目医疗垃圾处理协议书见附件)。 综上,在采取上述预防措施和办法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均得到了合理有效的处理和处置,不会对外环境造成明显不利影响。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拟建地同周边环境具有相容性,总图布置合理。在营运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卫生标准,符合清洁生产要求;在采取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可使污染物达标排放,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因此,只要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项目设计提出的环保对策,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在确保项目产生的污染物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前提下,建设项目从环保角度是可行的。 四、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 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公众查阅环评简本的方式和期限:在环评单位和建设单位均可查阅,期限为2011年5月31日至2011年6月12日。 建设单位名称:广元华西皮肤泌尿专科医院
建设单位联系方式:15808390569
联系人:刘昌虎 评价机构名称: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评价机构联系方式:028-68258662 yjduke@163.com 联系人:姚金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范围:可能受到本项目影响的所有公众,以及对本项目建设或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宝贵意见的所有公众。 主要事项:请公众对环评报告书中的工程分析、环境现状调查、环境影响预测结果、评价结论的可靠性和可行性提出意见;特别是本报告书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的合理性、可行性和有效性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倘若公众对本项目还有其它更好的建设性建议恳切及时提出,我们将积极采纳并衷表谢意。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采取在项目所在地发放公众参与调查表、网上发布环境信息的方式让公众充分了解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内容,同时还将采取现场走访和询问的方式与公众进行广泛的交流。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起止时间:2011年5月31日至2011年6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