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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二级保护区排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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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第2条怎么理解呢?排放污染物?什么才算排放污染物。和第一条的区别是什么。。像第一条中,比如供水设施也有可能排污啊?(噪声)
发表于 2011-6-10 23: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不能排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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