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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技术导则》编制进展情况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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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4 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环境监理相关动态概要

《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技术导则》开题论证会顺利举行

发布时间: 2011-03-24      字体:大

322,由省环科院负责编制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技术导则》开题报告专家论证会在北京举行,会议由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所主持,邀请了环保部环评司、环保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中国水电顾问集团、辽宁省环境工程评估审核中心、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等领导和专家出席。

《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技术导则》旨在通过广泛收集和深入调研国内外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实例、文献以及地方环保部门制定的相关指导性文件,结合国内开展环境监理的成功案例,建立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原则、路线和要求,规定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工作程序、内容和方法。

与会专家指出,该导则有利于规范我国环境监理部门和人员的行为,保证环境监理工作科学、有序、高效的运行,实现环境监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同时,专家们建议进一步明确环境监理适用范围及介入时段、完善环境监理方案和细则,并确保与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一致性。此次论证会对导则下一步编制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具体内容连接网址:http://www.jshb.gov.cn/jshbw/xwdt/slyw/201104/t20110401_170314.html

《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技术导则》专家咨询在宁召开

作者:焦涛  新闻动态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45 更新时间:2011-6-13

   近日,由省环科院负责编制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技术导则》(以下简称《技术导则》)在南京召开了专家咨询会,会议邀请了省环保厅环评处、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省环境监测中心等单位的领导和专家参加。

   自环保部2010年下达《关于开展2010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0486号)至今,省环科院先后赴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辽宁碧海环境保护工程监理公司调研,就施工期环境监理的管理制度、机构组织形式、程序与内容等方面具体情况与环境监理单位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实地考察了抚顺中石油“千万吨炼油,百万吨乙烯”等项目施工现场环境监理工作开展情况。

   通过广泛收集和深入调研国内外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实例、文献以及地方环保部门制定的相关指导性文件,结合国内开展环境监理的成功案例,《技术导则》规定了施工期环境监理原则、路线和要求,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工作程序、内容、方法。

   与会领导和专家对我院编制的《技术导则》内容给予了充分肯定,建议进一步明确环境监理适用范围及介入时段,注意该标准与其他工程监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协调。同时认为,该导则将有利于规范我国环境监理部门和人员的行为,指导我国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开展,保证环境监理工作科学、有序、高效的运行,实现环境监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同时为我省下一步开展环境监理工作提供参考和依据,

具体内容连接网址:http://www.jsaes.com/news/ShowArticle.asp?ArticleID=1316

发表于 2011-6-14 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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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0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同关注,同事参加辽宁省环境监理培训回来也说起这个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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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8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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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 07:0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一下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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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31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环办[2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验收监管的重要辅助手段,对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提升环评有效性和完善性具有积极作用。近年来,许多地区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方面开展了富有成效的探索工作,有的地区已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纳入地方相关法规。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总体尚处于试点阶段,对其定位、作用和范围还不够明确,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体系还不够完善。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现就推进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项目的数量明显上升,环境监管任务十分繁重。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环保措施和设施“三同时”落实不到位、未经批准建设内容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等违法违规现象仍比较突出,由此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时有发生,有些环境影响不可逆转,有些环保措施难以补救。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监管力量不足,难以对所有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检查,使得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环境问题在投产后集中体现,给环保验收管理带来很大压力。通过推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有利于实现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由事后管理向全过程管理的转变,由单一环保行政监管向行政监管与建设单位内部监管相结合的转变,对于促进建设项目全面、同步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二、把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内涵,完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内容

(一)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定位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项目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协助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

(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主要功能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全面核实设计文件与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的相符性任务;依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督查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建设期环保宣传和培训,指导施工单位落实好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确保环保“三同时”的有效执行,以驻场、旁站或巡查方式实行监理;发挥环境监理单位在环保技术及环境管理方面的业务优势,搭建环保信息交流平台,建立环保沟通、协调、会商机制;协助建设单位配合好环保部门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环保试生产审查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三)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类型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

1、涉及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2、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包括石化、化工、火力发电、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电镀、印染、钢铁、有色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3、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煤矿、矿山开发、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集输管网、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  码头、港口等建设项目;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开展环境监理的其他建设项  目。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建设项目行业和区域环境特点,进一步明确需要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类型。

(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重点关注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除按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要求开展外,还应对如下内容予以高度关注:

1、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平面布置、工艺及环保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

2、主要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

3、环境风险防范与事故应急设施与措施的落实,如事故池;

4、与环保相关的重要隐蔽工程,如防腐防渗工程;

5、项目建成后难以或不可补救的环保措施和设施,如过鱼通道;

6、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不可逆转的环境影响的防范措施和要求,如施工作业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措施;

7、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与公众环境权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的环保措施和要求,如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

8、“以新带老”、落后产能淘汰等环保措施和要求。

三、建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制度,提升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质量

(一)加快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制度建设

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是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事业健康平稳发展的保障。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需求和环境监理工作开展经验,建立健全管理体系.明确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范围、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和要求;确定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准入条件,加强对环境监理单位的监督与考核;所有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人员应持有相关业务上岗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并定期参加环境监理业务培训。

(二)保障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质量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规范体系,统一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推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技术审查是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质量和为“三同时”验收管理提供技术支持的重要环节,各地应积极探索并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方案和技术报告审查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应建立严格的质量审核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提升内部管理和业务水平。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报告应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情况及施工期环境监测结果,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对环境监理结论负责。

(三)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监督实施

环评批复文件明确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环境监理作为该项目的一项重要环保要求予以落实,并将环境监理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同时,建设单位应定期向负责“三同时”监督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报告,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报告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试生产审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弄虚作假的,要对其进行处理。

四、加快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

在辽宁、江苏两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开展情况,以及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所报试点工作方案,我部同意将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浙江省、安徽省、河南省、湖南省、陕西省、青海省、四川省、重庆市列为第二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省。上述地区应根据当地环境特点、建设项目特征和环境管理实际需要,就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和技术规范体系、环境监理市场化运作方式、环境监理机构准入、环境监理队伍建设、环境监理收费等进行全方位探索。试点工作期间,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每半年向我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尚未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地区,也应根据环境保护管理新要求,尽快启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逐步建立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制度、环境监理队伍和技术规范体系。

主题词:环保 建设项目 环境监理 试点 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2年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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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7 23: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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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6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环境监理工作,辽宁走在前面了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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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4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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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21 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开展首批建设项目

环境监理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环境监理机构”)管理,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质量,维护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行业秩序,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中关于确定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准入条件的要求,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行业分会 (以下简称“环境监理分会”)筹备组定于2014年7月集中开展首批环境监理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认定范围

已取得由列入环境监理试点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监理资质(格)证书的机构。

二、资质等级与工作范围

环境监理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并根据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类型,划分为11个工作范围(见附件1)。甲级环境监理机构工作范围分设甲、乙两个等级。取得甲级环境监理工作范围的,可开展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工作;取得乙级环境监理工作范围的,只可开展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甲级监理机构工作范围内至少有一个类别取得甲级资质。环境监理分会在确定环境监理资质等级的同时,根据环境监理机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确定相应的工作范围。

三、资质认定条件

申请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机构,须满足相应等级和工作范围的资质条件。

(一)甲级环境监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300万元,其中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2.具备30名以上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环境监理岗位证书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0名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或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同时还应具备2名以上专职工作于该机构的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技术人员。甲级环境监理工作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3名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中环境监理工作范围包括核工业类的,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当至少有2名专职工作于该机构的取得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技术人员。

3.具有工程分析、环境工程、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生态、土建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4.配备满足环境监理工作需要专项仪器设备及车辆,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

5.具备完善的环境监理工作规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制度。

6.近三年内至少开展6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工作。

(二)乙级环境监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其中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2.具备12名以上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环境监理岗位证书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6名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或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同时还应具备1名以上专职工作于该机构的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技术人员。环境监理工作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2名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中环境监理工作范围包括核工业类的,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当至少有1名专职工作于该机构的取得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技术人员。

3.具有工程分析、环境工程、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生态、土建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4.配备满足环境监理工作需要专项仪器设备及车辆,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

5.具备完善的环境监理工作规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制度。

四、申请资质认定所需材料

申请环境监理资质认定的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质认定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所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监理资质(格)证书复印件。

5.本机构的环境监理专职技术人员相关执(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岗位证书、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相关培训合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6.本机构的环境监理专职技术人员受聘证明(事业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可提交本单位人事部门或有人事管理权的上级人事部门提供的人事关系证明;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和企业单位人员可提交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凭证或证明;离退休后的返聘或聘用人员可提交离退休证明及本单位出具的返聘证明或劳动合同)。

7.环境监理工作规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制度等相关文件。

8.工作场所、场地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9.符合环境监理工作需求的专项仪器设备及车辆、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的相关证明材料。

10.相关工作业绩证明。

五、申请资质认定程序

1. 各申请机构应经所在地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2. 各申请机构应于8月15日前向环境监理分会筹备组提交环境监理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材料。

3.环境监理分会组织对申请材料和申请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环境监理分会根据申请机构实际情况,为其换发相应等级和工作范围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质证书。

六、其他事项

1.申请机构提供的材料应真实有效。对提供虚假材料机构,一经查出,环境监理分会将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

2.达到本通知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环境监理分会将为其颁发有效期为四年的资质证书。未完全达到本通知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环境监理分会将为其换发有效期为两年的乙级资质证书。其中,现有资质证书划分工作范围的,按原工作范围换发资质证书;现有资质证书未划分工作范围的,可按本机构专业特长和业务量申请认定工作范围(不多于3个)。过渡期满需重新申请资质认定。

3.环境监理分会将适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质认定工作。

4.请各申请机构在规定时间前将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寄送至环境监理筹备组。

七、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林  樱

联系电话:010-52931040  18610855670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28号迪蒙综合楼502

邮    编:100012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行业分会筹备组(代章)

201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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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1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环境监理市场准入门槛提高,但如何和地方环保厅匹配,这需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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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30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刷帖出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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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3 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支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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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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