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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环境噪声监测的基本任务
1. 对城市各功能区、道路交通噪声、区域环境噪声进行常规性监测。
2. 对噪声的辐射情况进行监督性监测。
3. 为执行噪声控制法规、噪声控制标准做仲裁性监测。
4. 为环境噪声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的监测。
二. 监测项目、标准限值与适用区域
常规监测项目:功能区噪声定期监测、道路交通噪声监测、区域环境噪声普查(白天)。
非常规监测项目:噪声源监测、区域环境噪声普查(夜间)、噪声高空监测。
根据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规定,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划分如下表:
城市五类环境噪声标准值 单位:等效声级Leq〔dB(A)〕
类别 昼间 夜间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70 55
0类标准适用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别墅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郊区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广严于0类标准的5dB执行。
1类标准适用于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3 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此外,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超过标准值15dB。
三. 监测周期与范围
1. 监测周期
功能区噪声定期监测:大城市、列为环境保护重点的中等城市,每季度末一个月测量,其它中、小城市,每半年测量一次,6月、12月两月为测量月。
道路交通噪声:每年监测一次,测量时间选择春季或秋季。
区域环境噪声普查(白天):每五年进行一次,1990年为监测起始年,测量时间选择春季或秋季。
2. 监测范围
功能区噪声定期监测: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至少设二个测点,其余各功能区至少设一个测点。多设不限。
道路交通噪声监测:应包括所有的交通干线。
区域环境噪声普查(白天):应包括现有城区的所有区域,城区内的空旷区域,
测量结果不得参与统计、评价。
对于非常规监测项目的测量范围,目前尚未做出规定。
四.采样和监测技术
环境噪声的监测范围,应是建设项目的噪声所影响的范围。工矿企业的固定噪声源环境影响评价检测范围一般以厂区为界,若边界外有敏感点应适当放大。道路交通移动噪声源应包括所有的交通干线。
监测点的选择、监测时间和监测方法随不同的噪声监测内容而异。若厂界围墙紧靠厂内建筑物,或以建筑物墙体做围墙,以及厂界设有绿化带时,选择围墙或绿化带外1米处。若厂界靠近交通干线或其它工厂,可在厂界外2米处增设监测点。需要布设若干监测点时,两点间噪声声级相差幅度为5dB。厂区内监测点的间距,大型项目为100-300米,小型项目为50-100米。车间内各处A
声级相差<3dB,选择1-3个监测点;若相差较大,则需将车间分成若干个区域,各区域间的声级差≥3dB,每个区域选择1-3个监测点。考虑对操作人员的影响,应将传声器设置在人的耳朵高度位置。
五.数据处理和监测报告
环境噪声监测应根据评价工作需要分别给出各种噪声的评价量:等效连续A声级(等效声级)LAeq、累积百分声级(统计声级)LN、昼间等效声级Ld、夜间等效声级Ln和昼夜等效声级Ldn作为监测结果,需根据环评监测计划的要求提供监测报告。
注:目前新的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未出台前,仍执行国家环保局1986年版《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三册(噪声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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