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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关于噪声排放标准中厂界与边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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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9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3.5 边界 boundary


由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所或建筑物边界。各种产生噪声的固定设备、设施的边界为其实际占地的边界。


根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3.4 厂界 boundary

由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所或建筑物边界。各种产生噪声的固定设备的厂界为其实际占地的边界。



(1)根据以上,是否说明边界=厂界?

(2)针对一个项目既有商业噪声又有其它噪声源的,是否执行不同的排放标准?厂界或者边界又如何叠加、如何执行标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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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峰 + 23 鼓励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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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0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是“指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产生的噪声”,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体设备等产生的、在厂界处进行测量和控制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从定义理解,工业生产活动的使用“厂界”术语,而非工业生产活动的使用“边界”术语,涉及的具体对象不同,使用的术语不同。不知各位同仁如何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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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wnny + 5 + 1 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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