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委托,东北师范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承担了《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办案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希望广大公众积极参与,对本项目环境保护方面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项目概况 1、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办案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项目 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地点:建设项目位于梅河口市紫檀路以北、人民大街以西区域内,占地面积6247㎡,建筑面积3963㎡。拟建项目东侧为空地;南侧隔紫檀路(规划未建)100m为居民(约60户);西侧为空地;东侧隔人民大街为空地,占地面积6247m2,建筑面积3963m2。 2、工程简介 (1)建设规模 本项目占地面积6247m2,拟建一栋8层办案和专业技术楼,建筑面积3963m2。 (2)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本项目总投入资金为902.98万元,其中申请国家补助451.49万元,申请省补助225.745万元,自筹225.745万元。 二、拟采取的环保治理措施 1、施工噪声 施工期各施工机械昼间在场界产生的噪声值一般能够小于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标准限值,但也有些施工机械(如打桩机)产生的噪声在昼间超标,如在夜间施工,大部分机械噪声都将出现超标现象。本项目南侧100m处约有60户居民,施工噪声夜间对居民影响较大,本项目在施工期间,对于高噪声机械设备安装消音减振设施,并且夜间不施工,故本项目施工期的噪声对现有居民影响较小。 2、施工作业扬尘 在施工期间对车辆行驶的路面实施洒水抑尘,每天洒水4-5次,可使扬尘减少70%左右,为施工场地洒水抑尘的试验资料结果,结果表示每天洒水4-5次,可有效的控制施工扬尘,明显减少TSP的污染范围。 3、汽车尾气 (1)车辆在施工场范围内活动,尾气呈面源污染形式; (2)汽车排气筒高度较低,尾气扩散范围不大,对周围地区影响较小; (3)车辆为非连续行驶状态,污染物排放时间及排入量相对较少。 4、固体废物的污染因素分析 在运输过程中,车辆如不注意清洁运输,沿途撒漏泥土,污染街道和公路,将会影响市容与交通,给城市环境卫生带来不利影响。对于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要及时回收,及时处理,统一运送至梅河口市制定的城市建筑垃圾堆放场,并建议在施工场地设置临时垃圾箱,日产日清。这样固体废弃物对周围环境基本无影响。 5、施工期生活废水 建设期生产废水的排放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危害。 建设期间的生活污水包括食堂污水、清洗污水、粪便污水等,对建筑施工人员的粪便污水必须进行妥善处理,排入化粪池。对于含油量较高的食堂废水,要建立临时隔油池,隔油处理后方能排放。只要加强管理,生活污水也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很大影响。 6、水土流失 土石方开挖时应按层堆放,并采取临时防护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回填时按层回填;注意天气变化,如有降雨大风,应对堆土进行苫盖;对施工场地的临时排水系统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设;杜绝重复挖方,尽量减少地表扰动;在开挖和回填土石方整体平衡的基础上,对剩余土石方及时外运。 施工单位应该严格执行上述环保措施,根据相关环保规定及建筑施工条例,将项目施工期环境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2、营运期 1、地表水 本项目建成后,生活污水排放量为2.448t/d(612t/a),主要污染物浓度分别为COD:250mg/L,BOD5:120mg/L,SS:280mg/L、NH-N3:30mg/L,能够满足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三级排放标准要求及梅河口市污水处理厂进水指标,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梅河口市污水处理厂(于2010年10建成投入使用,处理能力为3万t/d,目前运行状况良好),处理达标后排入辉发河,对辉发河的水质影响较小。 2、声环境 本项目属于人民检察院办案和专业技术楼建设项目,建成后,该项目噪声主要为楼内工作人员的社会生活噪声及交通噪声。 (1)社会生活噪声 项目建筑墙体采用新型节能保温材料,同时具有良好的隔音效果,工作人员的社会生活噪声经过空间距离的衰减后,项目厂界噪声可以达到标准要求。 (2)交通噪声 加强办案和专业技术楼门前交通管理,避免车辆不必要的怠速、制动、起动甚至鸣笛。对进出的车辆采取限速、禁止鸣笛等措施,同时设立交通警示牌,以便更好的管理进出车辆,尽可能降低交通噪声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 同时,项目东侧和南侧道路的交通噪声可能会对楼内工作人员造成影响,本环评建议在建筑墙壁安装吸声材料、采用双层隔声窗等降噪措施下,降低道路车辆产生的交通噪声不会对楼内办公产生影响和干扰。 3、固体废物 本项目主要固废物为生活垃圾,产生总量为154.63t/a,其中工作人员和犯罪嫌疑人按0.5kg/d·人计,产生量11.5t/a,来访人员按0.1kg/d·人计,产生量为0.75t/a,集中堆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故本项目产生的固废物得到了合理的处置,不会对周围声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4、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三、公众索取环境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方式:公众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向建设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索取。 期限:信息公开后10个工作日内。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采取调查表的形式,对项目影响区域公众意见进行实地走访调查。 五、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环评单位:东北师范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 联 系 人:王军 联 系 人:崔朋 地 址:
地 址:长春市人民大街5268号(邮编:130024) 电 话:13844509899
联系电话:0431-85099627 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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