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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技术评价、示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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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2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技术评价、示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我部《关于增强环境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实施《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规划》,提高环境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和环境保护投资效益,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技术评价、示范制度,规范环境保护技术评价、示范等活动,我部组织起草了《国家环境保护技术评价、示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前,《办法》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08年7月10日前反馈我部并将修改意见的电子文本发送到电子信箱。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张化天
  
  联系电话:(010)66556222
  
  传真:(010)66556218
  
  电子邮件:eptech@163.net
  
   tiansl@tsinghua.edu.cn
  
  通信地址:北京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附件:1.国家环境保护技术评价、示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国家环境保护技术评价、示范管理办法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 技术 管理办法 意见 函
  
附件一:

国家环境保护技术评价、示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环境保护技术进步,提高环境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和环境保护投资效益,引导先进、成熟的环境保护技术应用,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技术评价、示范制度,规范环境保护技术评价、示范等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环境保护技术评价、示范活动的管理, 不适用于社会中介组织、企业等组织或委托开展的技术评价等活动。
  
  利用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补助以及其他列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示范项目应当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技术是指污染治理、生态修复、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污染防治技术和所依托的产品及装备,环境信息、环境监测技术和产品。
  
  第四条  环境保护技术评价是指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对环境保护技术的水平、可靠性、环境和经济效益以及风险等所进行的评估、验证、论证、评审等活动。
  
  第五条  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示范(以下简称技术示范)是指根据环境保护工作需要,依据《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名录》(以下简称《示范名录》),按照规定的程序批准,利用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补助或企业单位自筹资金纳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对污染防治新技术或新工艺,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进行工程应用示范的活动。
  
  第六条  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环境保护技术评价、示范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国家环境保护技术评价、示范制度,培育适应环境保护管理要求的环境保护技术评价、示范机制;
  
  (二)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技术评价、示范实施细则、指南、规范等指导性技术文件;
  
  (三)制订发布《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以下简称《鼓励目录》)和《示范名录》;
  
  (四)负责组织的技术示范项目的筛选、评审,进行项目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技术评价机构的业务委托及指导;
  
  (六)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技术评价、示范相关的国际合作和交流。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环境保护技术评价、技术示范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申报和初审,并向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本地区《鼓励目录》、《示范名录》的依托技术;
  
  (二)负责组织申报、初审、推荐本地区技术示范项目;
  
  (三)负责对国家批准使用中央财政资金补助的技术示范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四)负责本地区财政资金补助的技术示范项目的筛选、立项及项目管理与验收等工作;
  
  (五)负责管理本辖区环境保护技术的评价工作。

第二章  技术评价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与环境技术相关的管理工作或项目审批时,应当以环境技术评价的结果作为依据。环境技术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制修订《示范名录》、《鼓励目录》等依托的技术;
  
  (二)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支持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示范项目的依托技术;
  
  (三)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类环境保护规划实施及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重点节能减排和污染治理工程等需要进行评价的依托技术;
  
  (四)制订各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指南、导则、规范等为环境管理服务的环境技术指导类文件依托的主要技术;
  
  (五)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支持的环境保护技术成果转化立项、贷款、投资过程中需要进行评价的技术;
  
  (六)利用国家或地方财政资金资助,拟采用的已完成中试或工业化试验,具有产业化前景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或拟引进的境外环境保护技术、产品或装备;
  
  (七)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评价的技术。
  
  第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委托评价机构或评价专家委员会(评价专家组)进行技术评价。技术评价一般分为单项技术综合评价、新技术验证评价和同类技术筛选评价三类:
  
  (一)对单项现有技术,应当委托评价机构对其技术的先进性、有效性、可靠性、经济性、应用前景、适用范围、技术和市场风险,以及存在问题等进行综合评价。
  
  (二)对已完成中试或工业化试验,具有产业化前景的单项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以及利用财政资金从境外引进的技术、工艺和产品,应当委托评价机构对其技术经济性能进行以试验验证为主要内容的验证评价。
  
  (三)对同一应用领域或同一技术原理的多种技术,应当在单项技术综合评价或验证评价的基础上,按应用或技术领域组织或委托评价专家委员会(评价专家组)对其技术经济性能进行筛选评价。
  
  第十条  环境技术评价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采取技术、经济和环境效益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专业评价人员与技术专家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技术持有方(技术依托单位)应当按照评价实施细则、指南、规范等技术文件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详实的技术资料,以及经省级以上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和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性能验证检测报告。
  
  第十二条  评价机构或评价专家委员会(评价专家组)在接受评价委托后,应当根据评价指南、规范等技术文件及委托要求,独立开展评价工作。评价工作完成后,应当向下达委托任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技术评价报告。
  
  对多技术筛选评价,其评价结果通过专家委员会(评价专家组)会议或通讯方式产生。
  
  第十三条  评价机构或评价专家委员会(评价专家组)应当对评价结果、结论和评价报告的科学性、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评价结论应当明确被评价技术的可行性、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可达到的环境、技术和经济指标,以及存在的技术风险,不得滥用“国内先进”、“国内首创”、“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填补空白”等抽象用语。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在不涉及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将环境技术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环境保护技术评价结果可作为环保科技成果登记、统计、奖励等的依据。
  
  第十六条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进行的技术评价工作,其评价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中。由组织、委托评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机构支付。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技术评价实施细则、指南、规范等技术文件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技术示范

  第十八条  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决策的需要和环境保护技术发展的情况,在技术评价的基础上,制定发布《鼓励目录》和《示范名录》,并以上述两个目录为基础,组织开展技术示范工作。
  
  (一)《鼓励目录》所列技术为经工程实践证明,技术成熟、污染防治效果稳定可靠、经济合理的各类环境保护技术、工艺和产品。《鼓励目录》主要用以指导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污染防治用户优先选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并在各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时给予重点支持。
  
  (二)《示范名录》所列技术为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工程化示范、成熟技术的扩大规模示范、引进技术的国产化示范、解决重大环境问题的成套化、集成化示范技术等。《示范名录》主要用以指导各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污染防治新工艺、新技术示范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九条  《鼓励目录》、《示范名录》按下列程序制定发布:
  
  (一)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发布年度申报、推荐指南,向社会征集技术;
  
  (二)技术依托单位按年度申报、推荐指南要求向单位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报资料;
  
  (三)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初审后,提出推荐意见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对申请列入《示范名录》的技术,应当委托评价机构对申报技术进行综合评价或验证评价,提交技术评价报告。
  
  (四)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委托)评价专家委员会(专家组)对申报技术进行筛选评价,制定发布年度《鼓励目录》、《示范名录》。
  
  第二十条  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及财力,组织实施技术示范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申请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等财政资金支持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示范项目所依托的技术应当符合《示范名录》的规定,项目的申报、推荐和审批,按《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由企业自筹资金开展列入《示范名录》的技术示范项目,可自愿申请纳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技术示范项目管理。由技术依托和项目示范工程建设单位联合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报经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列入技术示范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示范计划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项目建设单位和技术依托单位应当与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机构签订《国家环境保护技术示范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示范任务书》)。
  
  第二十三条  示范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技术示范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
  
  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地跟踪检查情况,对技术示范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书面通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综合评价的规定和《示范任务书》的要求,在技术示范项目投运后的三个月内,委托评价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技术后评价,出具后评价报告。后评价报告应当作为技术示范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示范项目技术后评价结束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将技术后评价报告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列入国家及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示范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并通过后评价的,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可列入《鼓励目录》。
  
  第二十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列工作中应优先采用和支持列入《鼓励目录》和通过后评价的示范技术:
  
  (一)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污染源限期治理、节能减排等环境管理活动;
  
  (二)财政资金补助的污染防治项目。
  
  第二十八条  在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工程设计等咨询业务中,应当优先采用列入《鼓励目录》和通过后评价的示范技术。
  
  第二十九条  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发挥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科学学会等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鼓励全社会使用列入《鼓励目录》的技术。
  
  第三十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按年度从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安排规定比例资金支持技术示范工作。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技术示范实施细则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三十二条  根据环境技术评价工作的需要,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托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科学学会、环境保护科研院所和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等现有机构中具备条件的单位开展评价业务。
  
  第三十三条  承担技术评价业务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为:         
  
  (一)拥有专业化的评价队伍。评价人员在专业分布上应与从事的技术评价业务范围相适应;
  
  (二)具备独立处理分析各类评价信息的能力;
  
  (三)设有独立的技术评价部门;
  
  (四)有一定规模的评价咨询专家支持系统。
  
  评价机构从事的评价业务不受地区限制。
  
  第三十四条  从事技术评价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技术评价的基本业务,掌握技术评价的基本原理、方法和技能;
  
  (二)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相应的环境保护技术专业知识;
  
  (三)熟悉相关经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具有较强的分析与综合判断能力;
  
  (五)恪守职业道德。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开展评价业务的机构应当建立评价专家库。专家应当包括来自研究与发展机构、大学、企业等单位的环境技术专家、经济专家和管理专家等,并根据技术发展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时更新。
  
  在多技术评价等工作中,评价专家委员会(评价专家组)应当由同行技术专家、经济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同一专业方向专家组成人数一般应当不少于7人。
  
  第三十六条  评价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敏锐的洞察力和较强的判断能力,熟悉被评价内容及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
  
  (二)具有良好的资信和科学道德,认真严谨,秉公办事,客观公正,敢于承担责任;
  
  (三)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注册环保工程师或环境影响评价师个人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环境保护技术专家、经济分析专家等。
  
  第三十七条  从事环境保护技术评价、示范的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结果严重失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终止委托;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从事环境保护技术评价、示范的评价人员、专家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技术示范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二:

国家环境保护技术评价、示范管理办法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增强环境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促进环境保护技术进步,加强和改进环境保护技术评价、示范工作,引导环境保护技术评价、示范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科技部关于科学部有关技术评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起草了《国家环境保护技术评价、示范管理办法》。
  
  一、必要性
  
  二十年多年来,我国对环保科技成果评价与示范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发展了一些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的管理模式。在环境保护领域具有代表性的主要包括国家环保科技成果鉴定、评奖、国家重点环保实用技术推广计划,以及环保专项资金资助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应用等。
  
  (一)以专家评价为主的模式已不适应对环境技术评价的要求
  
  在环境保护技术评价方面,一般均通过召开专家评审会或函审的形式,对技术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评价意见作为政府鉴定和项目决策等的依据。专家评价是我国环境技术评价工作中应用最广泛、最具有代表性的一类评价模式,以定性评价为主。
  
  该模式适用范围广,多数情况下能对环境技术的创新性、先进性、经济实用性等做出比较客观、科学的定性评判。但由于受专家资源、专家学识和经验的局限以及缺少监督制约机制,影响了评审结果的科学合理性、客观公正性。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单一的专家评价体系、技术鉴定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对环保技术评价的不同需求,亟待建立适应环境管理需要、新的技术评价制度。
  
  (二)环境保护技术示范制度形式单一,问题突出
  
  2003年前,在对环境保护技术的鼓励应用方面,主要有由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实施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用技术和示范工程”及科技等政府部门推行的各类科技计划中对部分环境保护技术的示范。
  
  1991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用技术的筛选、评价等工作,随着改革的深入,2002年后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的评审等工作发生转移,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具体组织实施。1992年-2007年,全国各地共推荐2834项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通过评审共选出1349项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2002年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示范工程工作正式启动,到2007年共有209工程项列为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示范工程。
  
  2006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实施,财政部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中央环保专项资金使用中把“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列为重点支持领域,主要用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应用,开始逐步建立利用中央环保专项资金支持先进环保技术示范的机制。但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技术评价工作与环境保护整体战略和环境科技发展战略相脱离,不能面向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的需求组织技术项目;
  
  (2)技术评价全部采用专家评审方法,很大程度上受专家资源、学识、经验、行为和监督制约机制等的影响,从而使部分技术和项目的科学性和客观公正性受到一定影响;
  
  (3)技术与环境管理联系欠紧密,对环境管理的技术支持作用不明显;此外,由于尚未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市场秩序混乱,致使真正好的技术即使评选出来也不能得到广泛应用;
  
  (4)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的先进技术示范,在示范技术筛选、评审、验收等环节,尚未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事前和事后评价机制,项目的筛选和管理过程等同于一般污染治理项目,致使不少项目缺乏示范意义,难于达到通过技术示范解决环境管理急需的关键技术的目的。
  
  (三)国家科技主管部门正在积极探索和改革科技评价制度
  
  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技术创新成果不同需求,对科技成果的水平及其价值做出客观、科学的评价,科技部加大了对现行科技成果鉴定评价制度的改革力度,2003年科技部等五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先后制定了《科技成果评估试点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评价办法》,委托国家科技评估中心研究制订了我国第一个科技评估活动的行为规范和技术规范─《科技评估规范》,提出了科技评价工作应委托专业评价机构或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价的模式,把委托专业评价机构对技术成果进行评价的工作提上改革科技成果评价制度的议事日程,并要求科技主管部门不对企事业单位自行提出的评价要求组织成果评价,减少政府直接组织的成果评价数量,特别是面向市场的应用技术类成果,政府一般不再组织评价(鉴定)。
  
  此外,我国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以来,通过学习借鉴,已经建立健全了工程项目可能性评估管理制度和评估体系、方法,并得到全面应用,已经成为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的基本环节。该评估制度的一些基本程序、方法值得借鉴。
  
  科学的科技评价制度是技术筛选、鉴定、示范等科技管理工作的基础。科技部门率先改革科技评价制度,不但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经验,而且也从一个方面表明了尽快建立健全我国环境保护技术评价制度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四)发达国家已建立较成熟的环境技术评价、验证制度
  
  目前,国外较成熟的环境技术评价体系为美国、加拿大和日本等国实行的环境技术验证(ETV)评价体系和联合国的EnTA评估体系,欧盟则是利用费用效益分析法来评价技术或方案的排放达标性能和经济性。
  
  EnTA由联合国环境署(UNEP)技术、工业及经济分部发起,主要对不同技术的运用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定,从而对同类技术进行筛选。
  
  ETV是对企业或个人自主开发技术的自我技术声明的确认和验证评价,是建立在一套科学实验和统计学基础之上的验证评价程序。ETV的主要功能是通过ETV程序向技术的潜在购买者、技术开发者、咨询工程师等提供高质量的技术性能数据和技术特征。ETV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定量评价采用数理统计模式,是ETV区别于其他评价模式的关键所在。
  
  二、编制依据与原则
  
  (一)编制依据 
  
  1、环境保护法及其各项环境保护专业法律中关于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污染物处理技术”及国家鼓励、支持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鼓励应用先进适用的污染防治技术的相关规定。
  
  2、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规定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主要用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的规定。
  
  3、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关于“重点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环保技术装备和基础装备,在立足自主研发的基础上,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努力掌握环保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积极开展技术示范和成果推广,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以及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方案有关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产业化示范、积极引进国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等规定。
  
  4、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增强环境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建立第三方技术评估与专家评估相结合,以第三方评估为主、专家评估为辅的新型环境技术评估体系;进一步加大投入,开展新技术新工艺示范。有针对性地遴选先进成熟的环保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在环保治理工程中示范,努力提高工程科技水平和建设质量。”
  
  5、科技部等《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要求各地、各部门制订本地区、各部门科学技术评价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编制原则
  
  1、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衔接的原则。环境保护技术评价、示范是环境科技管理和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本办法作为部门规范性文件,应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衔接,是法律法规的具体化。
  
  2、 建立完善环境保护技术评价、示范制度的原则。本办法应在总结多年环境保护应用技术成果鉴定、实用技术和工程技术示范的基础上,对现行制度加以完善,建立符合国情的环境保护技术评价制度。
  
  3、创新环境保护技术评价、示范体系的原则。科学的环境技术评价制度是制订环境保护技术政策、最佳可行技术指南、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及新技术示范的基础,本办法应重点建立以专业机构评价与专家评价相结合决策机制,明确利用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各类环境保护技术示范项目应进行前评价、后评价的规定,保障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4、科学、公正、透明和规范化管理原则。本办法将重点明确与环境保护技术评价、示范相关的基本制度,在此基础上,通过制订各管理环节的实施细则、评价标准和程序文件,规范相关工作,保证其客观、科学、公正性,及可操作性。
  
  5、有所为,有所不为,与国际接轨的原则。本办法规定了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技术评价、示范工作的管理,明确了政府、社会中介组织和企业在技术评价、示范等工作中的职责。在技术评价环节建立了专业评价机构评价的基本模式,以适应我国科技评价制度的改革并与欧美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评价制度接轨。
  
  (三)总体思路
  
  通过建立完善环境保护技术评价制度和示范机制,为有效构建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提供制度保障,为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提供先进、可靠的技术支撑。
  
  环境保护技术评价制度应在现行专家技术评审、论证、验收等工作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环境技术评价制度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情况,改革现行技术筛选评价制度,建立环境保护新技术验证评价制度,提高技术评价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解决现行专家评价模式单一,评价结果可信度较低的严重缺陷。
  
  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排污费资金收费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的要求,定期制定发布《国外先进环境保护技术示范名录》,通过加强对技术示范项目过程和目标管理,实现技术示范的目的,为制订技术政策、技术指南和环境标准提供工程依托。
  
  在技术筛选评价的基础上,对成熟的技术定期发布《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技术目录》,用以引导环境技术和产业的发展,并作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相关技术、经济政策时的主要依据,引导环境技术进步,逐步解决制约我国环境管理制度有效实施的技术瓶颈。
  
  三、本办法的主要配套文件
  
  在本办法对环境保护技术评价、示范建立基本制度的基础上,为提高本办法的可操作性,需配套制订相应的实施管理文件和技术文件,主要包括:
  
  (一)实施细则
  
  1、《环境保护技术评价实施细则》
  
  2、《国家环境保护技术示范实施细则》
  
  (二)综合性技术文件
  
  1、《环境保护技术评价 总则》
  
  2、《环境保护技术评价 综合评价》
  
  3、《环境保护技术评价 验证评价》
  
  4、《环境保护技术评价 筛选评价》
  
  5、《环境保护技术评价 检验通则》
  
  6、《环境保护技术评价 评价合同》
  
  7、《环境保护技术评价 评价报告》
  
  8、《环境保护技术评价 评价机构与人员行为准则》等
  
  (三)其它技术文件
  
  四、主要条文说明
  
  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技术评价、技术示范、机构和人员、附则,共五章四十一条。
  
  (一)总则   
  
  本章阐述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明确了适用范围和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并对环境保护技术评价、示范等做出了明确定义。
  
  1、适用范围
  
  本办法对适用范围明确界定为用于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价、示范活动的管理。为保证财政资金的有效使用,利用财政资金补助的技术示范应当按本办法执行,同时对无需财政资助,企事业单位开发的新技术,在自愿的基础上可纳入环境保护部门管理。
  
  2、环境保护技术、评价和示范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技术指有利于预防、减少污染物排放技术和产品。
  
  技术评价主要指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委托专业的评价机构或评价专家委员会,对环境保护技术的水平、经济价值、市场效益、市场风险等所进行的评价、评估、验证、论证、评审、评议、鉴定等技术咨询活动。
  
  技术示范主要指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管理的、利用财政资金补助,对污染治理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进行工程示范活动。
  
  3、职责分工
  
  办法重点明确了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在环保技术评价、示范工作中的分工和职责。
  
  (二)技术评价
  
  本章规定了环境技术评价的范围、评价分类、评价原则、评价程序、评价报告、评价结果的发布形式等,较系统地对技术评价做了基本和原则性的规定。
  
  1、评价范围与分类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政府政策制订、财政支持、新产品新技术等六类技术需要进行评价的基本对象。并根据评价目的、评价对象的不同,进一步将技术评价分成三大类:
  
  (1)单项现有技术的综合评价:一般可采用费用效益分析法(技术的经济评价法)对其技术的有效性、可靠性、经济性、应用前景、适用范围、技术和市场风险,以及存在问题等进行综合评价。示范技术的前评价、后评价宜采用综合评价模式。
  
  (2)新技术验证评价(ETV): 对已完成中试或工业化试验,具有产业化前景的单项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以及从境外首次引进的新技术、工艺和产品,一般宜采用以定量为主、定性为辅的试验验证法,对其技术性能进行验证评价。
  
  (3)同类技术筛选评价:对同一应用领域或同一技术原理的多种技术,应在单项技术评价的基础上,由专家委员会对其技术经济性能进行筛选评价。该评价方式重点是在现行定性评价的基础上,引入定量评价方法,减少专家个人对评价结果的影响。该评价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项目决策前的咨询评价。
  
  2、评价的基本原则与基本要求
  
  办法规定环境技术评价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并要求评价工作不受委托方、被评价方等的干扰,评价模式应体现技术、经济和环境效益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专业评价人员与技术专家评价相结合。
  
  3、评价机构和专家委员会
  
  办法对从事评价业务机构和专家条件提出了原则规定,采取委托具备条件的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保护科研院所和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等现有机构从事评价业务,不新设立评价机构。   
  
  3、评价程序与结果
  
  本办法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需要进行技术评价的,应当委托评价机构、评价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评价。
  
  办法对评价资料的获取、评价程序、评价报告等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并要求将单项技术的综合评价报告和验证评价报告向社会公开;对多种技术的筛选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通过建立公开制度,增强技术评价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规定评价费用由组织、委托评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委托评价的单位支付,不得由技术持有方支付。以保证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性。评价工作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技术示范
  
  本办法只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利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等财政资金资助的新技术示范等做了原则规定,不包括其它社会中介组织的技术评价等活动。
  
  1、制定发布《鼓励目录》和《示范名录》
  
  办法明确了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鼓励目录》和《示范名录》程序,并要求在《示范名录》制订过程中,省级环保部门在向国家推荐备选技术前,应委托评价机构对申报技术进行技术评价。
  
  2、技术示范
  
  为促进环境保护技术进步与成果转化,考察新技术、新工艺的可靠性、经济性、先进实用性,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资金收费使用管理办法》,关于支持“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主要用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的要求,主要针对以下技术进行示范:
  
  (1)对现有技术先进,运行可靠,已在小规模工程或某一特定工程领域应用成功,且具有广泛市场前景,能够通过示范解决一类重点污染问题的技术进行示范;
  
  (2)为解决重大环境问题的系统集成技术示范: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新技术进行集成性、成套性、高效性和实用性示范,并注意运行管理机制、监督监控模式等的示范;
  
  (3)新技术示范。主要围绕我国环境管理的重点和难点要求,针对长期制约我国环境技术发展的瓶颈问题,在技术评估的基础上,组织已完成中试、扩大试验或生产性试验,具有潜在应用价值的创新技术进行工程化示范,实现产业化;
  
  (4)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的示范。对我国尚无能力进行工程化开发、先进成熟的引进技术的国产化应用示范,重点解决工艺技术、成套设备、材料的引进消化和国产化等。
  
  可见,技术示范明显有别于一般的污染治理项目。为此,本办法针对技术示范项目特殊性,在《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对项目申报、审批、资助资金使用管理等规定的基础上,对示范技术的前评价、后评价,以及跟踪性检查做出了具体规定,以保证技术示范达到预期的目的。
  
  在总结10多年国家重点环保实用技术经验的基础上,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技术应用的要求,本办法重点针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确定了以下四类主要的鼓励技术使用的形式:
  
  (1)通过原国家环保总局制定发布《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技术目录》,鼓励应用成熟、可靠、先进可得的技术;
  
  (2)要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各项环境管理,优先选用列入《鼓励目录》和通过验收的示范技术;
  
  (3)要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资金补助的污染防治项目中,优先安排使用列入《鼓励目录》和通过验收的示范技术;
  
  (4)要求环评、设计等工作,优先采用列入《鼓励目录》和通过验收的示范技术。
  
  (四)机构和人员管理
  
  办法还对评价机构、评价人员、评价专家应具备条件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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