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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抱怨下,最近实在太累了,道路项目拿到评估中心意见了,市领导交代的项目,要抓紧改,一个白酒的项目上完会被专家从头标记到尾,县领导看好的项目,要抓紧改,一个码头的省批项目,不敢马虎,也是火急火燎。神啊,给我个三头六臂金刚不坏吧。
回到正题。可能我钻牛角尖了,跟同事讨论未果,希望各路高手讨论,主要针对道路项目的噪声防治措施问题。
对于工业类项目,确定噪声源强之后,叠加或衰减可计算出贡献值,即可提出相应污染防治措施,然后预测,论证该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这个没问题。
但是对于道路项目,问题来了。首先,在噪声源强部分,仅可得到单车源强,但是污染防治措施是针对全线的噪声问题,因为做过道路项目的朋友应该知道,比如说,敏感点噪声超标量2-3dB之间时采用降噪林带,大于3dB时采用隔声窗,那么,单凭单车源强是无法确定全线噪声超标情况的,但若是根据交通量计算全线噪声情况,这就是后面预测的内容了。OK,既然这样,不如把预测章节前置何如?即定源强——预测——提污染防治措施。但问题在于,预测需要结合污染防治措施,是否可以在不经论证的情况下,直接加上噪声防治措施进行预测,而后在污染防治措施章节中论证可行性?但是此时的论证已经没有意义,因为预测章节必然是确保上措施后噪声达标,不然这些措施有什么意义?如果在预测章节已经调整各项措施并使得预测值达标,再写个污染防治措施章节岂不多余?或许有的朋友会说,这是对噪声防治措施可行性的总结,可以,那总结论中的总结,岂不又是累赘?
希望我把我的困惑交代清楚了,也说明一下我之前的思路:定源强——污染防治措施(于预测章节写完后完成)——预测,利用预测软件先计算不加措施情况下的噪声情况,根据超标情况定下污染防治措施,在已有预测值的基础上减去防治措施可达到的噪声衰减量后,列表给出上措施后达标的预测数据。 环评确实是个逻辑性很强的东西,总得交代前因后果,但是如上布置的话,总会出现先果、后分析因的情况。
可能环评不该钻进这种死角,但是我现在出不来了 。希望各位英雄好汉指条明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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