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资 质 延 续 条 件
材 料 审 查 要 点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1.审查是否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确认法人资格和注册资金是否符合条件。审查中应注意核对法人证书上的单位名称与资质证书上的单位名称是否一致;
2.审查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并可结合现场检查,确认是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3.审查固定资产证明清单,并可结合现场检查,确认固定资产是否符合条件。
2
能够独立编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各环境要素和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
结合日常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审查相关工作能力和工作质量。
3
具备12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6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包括核工业类的,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当至少有2名注册于该机构的核安全工程师。
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应当具备8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
1.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是指在申请机构全日制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持有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的人员,应结合其专职工作证明材料、我部网站数据中心(http://datacenter.mep.gov.cn/)公布的人员名单和掌握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兼职及非供职等“挂靠”人员不得计入。
2.持有岗位证书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人数不重复计入。
3.申请核工业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的机构,除需配备2名核工业类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外,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含核工业类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中需有2名核安全工程师。审查中应注意对照核安全工程师注册证核对核安全工程师是否注册在申请机构。
4
配备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固体废物、环境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需配备工程分析、环境工程、生态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审查附件五的表三中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所学专业,确认专业配备是否齐全。申请机构至少应配备环境类(环境科学、环境工程)专业人员,其他类专业人员配备情况可根据其申请延续的评价范围酌情审查。
5
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且至少1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内的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配备至少1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1.注意核对申请机构现有评价范围与申请延续的评价范围,此次延续不受理扩大评价范围和晋升资质等级申请。
2.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时,首先审查各类别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再审查各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业绩材料,确认是否至少有一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自2008年1月1日以来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中应结合日常管理中掌握的实际情况,确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
3.对于2010年1月1日后新增的评价范围,不需审查对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环境影响评价业绩数量。
4.对于仅延续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的机构,不需审查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环境影响评价业绩数量。
6
具有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结合附件五的表二、本附件资质延续条件2和现场检查情况进行审查。
7
配备与评价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
结合本附件资质延续条件1进行审查。
8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至少5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其中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至少5项环境影响报告表。
审查环境影响评价业绩材料,确认申请机构自2008年1月1日以来主持编制的已通过审批的环境影响业绩数量是否满足要求。
9
在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查中无违法违规行为。
结合日常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及本次申请材料等审查是否存在工作质量差、超范围承接项目、出借证书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