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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解读《汶川地震灾后生态修复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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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4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规划编制的依据和目标

  由环境保护部和四川、甘肃、陕西3省人民政府编制,旨在为地震灾区生态修复、环境整治重建工作提供科学指导

  《汶川地震灾后生态修复规划》是由环境保护部和四川、甘肃、陕西3省人民政府编制的。这一规划的编制以《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条例》、《国家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工作方案》、《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大纲》和《国务院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指导意见》为依据,同时结合了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规划”分析了受损情况,明确恢复重建目标,确定了主要任务和工作领域,落实责任,提出措施,它是汶川地震灾后防灾减灾和生态修复专项规划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重要内容,主要指导2008年~2010年期间地震重灾区生态修复、环境整治重建工作。

  “规划”的目标分为3个阶段:当前要优先排除环境风险,重点推进与人民生活、生产相关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建设,初步建立生态环境修复机制;到2010年,要完成灾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企业治污设施恢复重建,实现与城镇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到2015年,要建立生态环境修复机制,逐步恢复自然生态系统,持续改善区域生态服务功能。

摸清环境破坏情况 评估环境影响

  地震灾区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功能区,地震对当地环保设施、生态系统和环境监管能力造成极大损坏

  根据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地震重灾区涉及到6个生态亚区,这一区域的主导生态功能包括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农、林产品提供,人居保障功能。

  这一区域是岷江、沱江、嘉陵江、涪江的发源地,重要的水源涵养地和水土保持区,是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环境状况较好,森林覆盖率较高,是我国龙门山—横断山生物多样性保护关键地区,是大熊猫、川金丝猴、金丝猴、四川红杉、金钱槭等多种国家珍稀动植物的重要生境;生物资源丰富,生态服务能力强,具有极高的生态景观服务功能,是我国生态保护的核心区域之一,也是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键地区。

  地震灾区是我国高危行业相对集中的区域,四川6个重灾地市有45家国控或省控重点化工企业、59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18家有毒有害化学品进出口企业,成德绵是四川省重要的化工走廊。四川、陕西、甘肃等省也是我国放射源数量较多的省份,各种核设施较集中,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环境风险隐患较大,人口密集,监管任务重。

  通过对震区生态环境影响进行初步分析,可以得出以下5点结论:一是灾区环境质量总体稳定,但长期影响不容忽视。由于应对及时、措施得当,震后灾区环境质量总体稳定。灾区没有发生次生重大环境事件,所有核设施均处于安全状态,未发现有放射性物质泄漏进入环境当中。但考虑到汶川地震为构造地震,目前仍然余震不断,其对环境系统、生态系统的影响还将继续。此外,地震重灾区灾后恢复重建的建设强度会很大,企业恢复生产发生环境事故的风险程度增高。随着认识、分析的不断深入,地震对生态环境系统的综合性、复杂性、长期性影响将逐步显现。

  二是自然生态环境受损严重,生态功能明显下降。此次地震灾害破坏了大量的植被,诱发了大量次生灾害,降低了生态系统在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的服务功能;大熊猫等珍稀濒危物种的栖息地受到严重破坏;加剧了生态环境的脆弱性,增加了植被恢复的艰巨性与复杂性;山洪暴发、泥石流等次生环境灾害的风险加大,灾后区域年增加土壤侵蚀量将达到数百万吨,严重威胁成都平原乃至长江中下游的生态安全。

  三是环境监管和治污能力下降,环境质量改善难度加大。区域灾后环境监管能力受到严重破坏,环境监测、环境监察、自然保护区管理、辐射环境监管等基础能力受到严重破坏,环境监管基础条件、保障降低,对灾区环境监管存在失控的风险,加剧了环境质量控制的难度。加之区域的治污设施大量受损,水、土壤、大气环境质量的保障能力受到一定的影响,增加了发生潜在环境事件的可能性。一定程度上,灾区环境质量改善的难度加大。

  四是地震灾害引发新的次生环境风险。灾区化工、制造、食品、冶炼、建材、制药等行业的部分企业由于破坏严重,可能释放出剧毒、高腐蚀性等危险化学物质,从而造成新的环境风险。目前,灾区有重大环境安全隐患99处,较大环境安全隐患有20处。另外,死亡生物体随着时间的推移,在气温升高和降雨增加的情况下,降解加速,也会对环境产生较大的影响。同时,在抗震救灾的过程中,也可能存在较大的环境安全隐患。临时安置点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污染对环境造成了很大承载负荷和较大的环境风险;个别地区则存在过度使用消杀灭药剂的现象,对环境的威胁也较大。

  五是生态环境影响的地域差异将对灾后生态修复提出挑战。在汶川、理县、茂县等岷江上游的干旱河谷地区,人口密集,震前的生态环境十分脆弱。特大地震后产生了大量的山体滑坡、泥石流,自然植被破坏十分严重,加之干旱河谷严酷的自然条件使得这一区域生态环境自然恢复能力较弱、恢复进程缓慢,地震对这一区域的自然生态环境影响比较明显,灾后重建所面临的生态环境压力较大,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变得更加突出,生态环境将进一步恶化。而在成都、德阳和绵阳等靠近盆周山区区域,人口比较密集,地震造成的环保设施破坏、工矿企业污染物泄漏等环境危害相对比较严重,水体、大气和土壤等环境质量受影响程度比较重。但是,由于这一区域水热条件好,自然条件相对比较优越,环境承载力和自然恢复能力都好于龙门山西部地区。

修复治污设施 恢复自然生态系统

  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保障饮用水源安全;修复污染土壤;恢复企业治污设施,推进产业有序提升;保护生物多样性;恢复提高监管能力

  一、提高治理防护水平,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开展核与辐射安全评估,做好设施安全监管工作。全面评价核设施与辐照装置的安全水平,提出设施装置继续安全运行面临的主要问题及需要的整改措施,排除可能的环境影响隐患。提出灾区内新核设施选址要求和设施装置退役要求。加强核安全监督,强化各项技术审评工作,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加强地市级放射源监管,完善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建设。尽快恢复建立灾区内地市级辐射安全监测与监察机构力量,补充人员队伍和配备监测仪器与执法装备。加紧推进实施灾区内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建设。

  加快推进核设施退役及污染场所整治工作。积极处理历史遗留的放射性废液。制定部分核设施退役和污染治理综合治理规划,规划灾区核设施禁止和限制建设区域,确定禁止建设区内核设施退役项目及实施方案。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统筹考虑污染治理工作,明确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实施进度,适时开展整治工作。

  完善灾区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辐射安全预警监测系统。在重点城市建设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建立重要流域、饮用水、地下水等水体监测点,空气、陆地、土壤、生物样品辐射监测点,以及电磁辐射监测等站点。在7个重点核设施周围建设辐射环境安全预警监测系统。适时开展应急监测,建立并完善灾区内辐射监测网络。

  二、修复水生态系统,保障饮用水源安全

  (一)下大力气确保城乡饮用水源安全

  尽快全面调查地震产生的病原微生物、石油类、杀虫剂和化学品泄漏等多种次生灾害对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影响,采取针对性措施恢复和改善水源地水质。

  继续开展灾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在恢复重建期对一级保护区实施封闭和生态隔离。

  开展灾区饮用水水源地综合整治。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防治地震产生的病原微生物、石油类、杀虫剂等次生环境灾害对饮用水水源地污染。

  严格限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游建设污染严重的化工、造纸、印染等类企业,水源保护区内原有的污染企业在遭到破坏后禁止恢复运行,并逐步关停并转水源保护区的污染企业。

  建立水源地预警应急机制。建立饮用水水源的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水源应急保障体系。

  (二)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修复和建设,改善城市水环境

  尽快修复灾区受损的17座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加强现有污水处理设施的环境监管,加大污水处理消毒力度,提高污水污泥处理要求,确保受损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

  加快规划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进度。2010年前,加快实施《三峡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等18个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并进行复核。因地制宜建设生活污水一体化分散型无害化处理装置,建设1000个临时居民安置点分散式一体化污水处理工程。

  全面启动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启动灾区其余县城的污水处理项目,力争实现灾区区县污水处理的全覆盖。

  (三)科学实施灾区水生态系统的恢复

  加强灾后水生态损失调查。加强对灾区河流、湖库和新生堰塞湖的形态变化,水量、水质、流速变化以及水生生物变化的监测和调查,评估水生生物的种类和数量、栖息地、繁育环境、饵料场等水生态受损状况。

  开展流域综合整治,恢复水生态系统。以重灾区受损严重河流湖泊湿地等生态修复为重点,按照维护自然的原则,及时开展受灾流域和重点小流域综合整治,因地制宜推进面源污染防治。

  三、综合应对灾区固体废物污染,修复污染土壤

  (一)切实做好废墟清理和废弃资源的再利用

  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分阶段、分步骤开展废墟清理和废弃资源再利用。优先处理危险废物和环境敏感区域(如饮用水源地附近、人口聚居地、集中安置点)的废物。制定完善的废墟清理工作计划,全面加强废墟清理工作。

  (二)加快区域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

  加强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处置全过程监管。地震灾区应加快《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规划建设规划》项目的实施,确保已经下达国债的7个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建设项目高水平快速建成,实现每个地级市均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目标。

  (三)尽快修复受损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加快无害化处理进程

  对四川茂县、北川等受损严重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实施异地重建,对都江堰、绵竹、青川等重灾县区受损的生活垃圾清运收集系统进行恢复,对灾区受损严重的生活垃圾处理场进行加固修复,确保环境安全。

  2010年前,加快实施19个灾区生活垃圾无害化项目,并投入运行,改善人居环境。“十二五”期间继续加大建设力度,实现灾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全覆盖。

  (四)加快污染场地修复治理

  结合企业恢复建设、城市重建规划等要求,全面开展污染场地调查工作。建立污染土壤风险评估和污染土壤修复制度。开展高风险区和重污染土壤治理和修复示范。

  四、恢复企业治污设施,推进产业有序布局提升发展

  (一)全面开展企业治污设施的风险排查和恢复改造工作

  把恢复治污设施和制定应急预案、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作为企业恢复生产的重要要求,提高企业环境风险防范意识。对受损治污设施及时进行全面的风险排查和评估,按照“分类管理、促进生产”的方针,区分不同环境风险程度和轻重缓急,提出不同整改要求。

  尽快恢复灾区内283个受损企业治污设施,以及在地震中遭到破坏的彭州龙门山镇尾矿库等矿山环境保护治理设施。在线监测设备、实验分析室应与治污设施同时恢复。

  (二)淘汰、恢复与提升并举,推进新型工业化

  加快落后产业和污染企业的淘汰步伐。加快淘汰高消耗、高污染的受损企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能力。

  产业恢复重建要高起点,严格高危污染行业环境准入,避免低水平产业重复发展。在灾区重建、新建过程中,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推进节能减排、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相结合,推动产业升级,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根据重建生态风险和环境容量指导灾区重建

  重建生态极风险区应尽量将人口向外迁移,或集中于区内少量适宜居住的平坝区域。确需建设的,应合理控制城市规模。严格限制对生态环境产生严重破坏的产业和行业发展,禁止新建和恢复高污染企业,重点发展生态旅游。

  重建生态高风险区要加大生态保护和建设力度,以人工辅助自然恢复的方式恢复本区自然生态系统。要合理选择发展方向,调整区域产业结构,发展有益于区域主导生态功能发挥的资源环境可承载的特色产业,限制或禁止不符合主导生态功能保护需要的产业发展。

  重建生态中风险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对较高,应有限度进行开发建设。重建低风险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对较高,开发建设活动引起的生态环境风险相对较低,重建条件相对较好。

  按照大气环境容量合理进行产业布局。广汉市、旺苍县和江油市应针对主要污染源重点突破,确保实现污染减排。彭州市、崇州市、罗江县和什邡市应重点加大火电、冶金、水泥、建材等SO2高排放行业企业的污染削减力度,游仙区和涪城区应加大小锅炉、分散采暖、小煤窑等的治理和调整力度。

  按照地表水环境容量合理进行产业布局。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旌阳区、绵竹市、什邡市、中江县、广汉市、青川县和旺苍县COD和氨氮排放总量均超出了容量,应加大治理力度,严格限制发展纸浆造纸、合成氨、酿造、皮革、印染、电镀等水污染排放量较大的行业企业。

  五、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自然生态系统恢复重建

  (一)优先恢复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

  2008年优先开展卧龙、四姑娘山、龙溪—虹口、白水河、王朗、雪宝顶、唐家河、九顶山等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受损管护基础设施设备的恢复重建。

  抓紧开展卧龙、四姑娘山、白水河、王朗、唐家河、白水江等自然保护区的栖息地恢复。调查和评估自然保护区物种及其栖息地的破坏情况及其生态影响,调查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滑坡体、泥石流和山体崩塌,研究提出生态恢复和处置方案,并推广应用。

  (二)积极恢复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功能

  制定岷江上游森林重要生态功能区、秦巴山地森林重要生态功能区等国家级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恢复方案。推动一批省级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建设。按照重要生态功能区不同的主导生态功能,开展生态功能恢复重建的示范工程。

  (三)以关键敏感区、生态示范区恢复为重点,开展生态修复示范工程

  根据可恢复性与重要性,优先开展受损严重的城镇、重要交通(国道、省道、铁路)沿线的生态修复示范项目,恢复这些地段的植被覆盖率,遏制生态恶化的趋势,研究不同类型的生态恢复模式,并推广应用。

  以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生态小区为重点,开展地震受损生态恢复重建示范。

  六、恢复提高监管能力,确保重建环境安全

  (一)恢复重建环境监管业务用房

  建设过渡期活动板房;加固受损业务用房;重建损毁业务用房;完善区县环保机构建设。

  (二)增强灾区环境应急能力

  配置环境监测应急仪器设备。配置北川、文县、宁强等47个区县级环境应急监测仪器设备1900台套,满足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期应急监测需要。

  配置环境监察应急仪器设备。配置什邡、绵竹、文县、宁强等47个区县级环境监察应急仪器设备1084台套,确保环境监察应急装备配置达标,满足环境监察应急需要。

  建设流动监测系统。配置氨氮、重金属、氟化物、挥发酚、高锰酸盐指数等检测仪,建设7个流动水质监测系统,提高水质监测快捷性。建设汶川、江油、什邡、青川、都江堰、平武等16个流动空气监测系统。

  (三)推进环境监测、监察达标建设

  填平补齐受灾区县基本仪器设备。配置52个区县环境监测基本仪器设备2567台套,监察基本仪器设备2323台套,完善日常环境监测、执法手段,满足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管需要。

  修复灾后损毁的都江堰等两个水质自动站,修复绵竹、什邡等区县的34个空气自动监测站,切实发挥功效。

  (四)推进专项监测能力建设

  优先实施纳入《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十一五”规划》的四川、甘肃、陕西3省15个国控酸雨监测点位,17个地表水国控网监测点位,25个空气自动监测点位,13个地区生态监测和土壤监测等专项能力建设,完善灾区国控监测网络,提高专项监测能力。

  (五)进一步提升区域环境监管能力

  进一步提升区域环境监测水平,强化区域预警处置能力。分别在岷江、嘉陵江、沱江等流域设置3个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新增建设41个水质自动监测站,增加流域水质监测站点密度与取样频度,加强水质动态监测。开展区域生态监察试点。

  (六)建立灾区中长期生态环境影响监测评估系统

  优先建设四川、陕西生态监测遥感解译工作站及阿坝、绵阳等生态监测片区中心,通过遥感解译及生态环境质量指标评价,掌握地震前后区域生态环境动态变化。建立龙门山区域生态环境监测站。设立生态敏感及脆弱区野外长期观测台点。

落实投资项目 资金筹措有方

  要建立以政府为主的生态环境恢复重建投融资机制。核设施防护和治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恢复等由中央财政全额支持,其他项目按不同比例予以支持

  规划项目包括13个方面共672个,总投资88.59亿元,其中,“十一五”后3年项目612个,总投资75.28亿元;“十二五”期间项目60个,总投资13.31亿元。

  资金筹措要建立以政府为主的生态环境恢复重建投融资机制。核设施防护、治理、退役及其监管由中央财政全额支持,部分项目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具体实施。环境监管能力恢复由中央财政全额支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项目按照《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规划》确定的75%的比例予以支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恢复由中央财政全额支持。其他自然保护区恢复项目由中央财政按照60%的比例补助。受灾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修复投资,极重灾区由中央财政全额安排,重灾区由中央财政按70%的比例进行补助。居民过渡安置分散污水处理装置由中央财政全额支付。集中式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极重灾区由中央财政按70%的比例进行安排,重灾区由中央财政按照50%的比例进行补助。工业污染防治受损修复类项目,极重灾区由中央财政按50%的比例进行安排,重灾区由中央财政按30%的比例进行补助。对于小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土壤污染防治、敏感区生态修复、调查评估研发等示范性、先导性项目,由中央财政按照75%的比例进行补助。

制定相应政策 为恢复重建保驾护航

  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制定并实施有利于恢复重建的优惠政策,加大调查、评估、科研基础工作的支撑力度,确保工程质量、充分发挥资金效率

  首先,加强加快灾后环境影响的调查评估工作,在开展灾区资源环境承载力和环境容量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受灾区县恢复重建的适宜人口规模和产业准入要求。所有灾区县市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必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意见对规划进行优化和调整。所有重建县市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必须与城镇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工业企业恢复重建必须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各项环保要求,坚决淘汰高消耗、高污染工业企业和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恢复的工业企业也必须做到污染防治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时恢复、同时使用、同时运行。所有新建企业必须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从源头和全过程控制污染。

  其次,制定并实施有利于恢复重建的优惠政策。灾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提成部分全部返还灾区,并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生态环境恢复重建。对捐赠捐建环境保护设施的社会企业,全额抵税。国家要建立对灾区环境治污设施建设帮扶机制,鼓励各省对灾区进行对口支援,建立各省环境监管能力支援财政支出渠道。将灾区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投资纳入增值税转型范围,允许税前抵扣。受灾地区的环保能力建设投入、基本损毁的治污设施投入等部分由国家统一核销。发行灾区环境彩票,或者在现有福利、体育彩票中增列灾区环境保护支出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同时,加大调查、评估、科研基础工作的支撑力度。对灾区急需的废墟清理、土壤污染防治、新型环境问题识别与监测、生态修复技术等关键问题,组织开展科技专项,建立示范工程。加强灾后环境影响的调查评估,全面摸清地震所带来的生态环境影响,提出对策。研究提出适合灾区的污水、垃圾等处理技术工艺。组织对灾区环境功能区划的调整研究。开展灾区城镇可持续发展模式的研究与示范。

  此外,要确保工程质量,充分发挥资金效率。研究提出地震重灾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的地方标准。在灾区推行环境保护工程代建制,加强重建工程项目的管理。环保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质量,要认真按照有关环保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施工,要针对重建和异地新建过程中存在的环境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加强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过程和运行的监管,切实提高污染治理项目的环境效益。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加强跟踪督察,完善招投标监督管理,严格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明确措施步骤 规划实施有条不紊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现规划实施的统筹协调;合理安排规划实施步伐;严格规划实施评估考核

  要国家支持、对口支援和地方自力更生相结合,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国家加强对灾区生态环境恢复重建的领导,成立领导小组,由环境保护部牵头,相关省环保局为成员,指导和协调灾区生态环境恢复重建工作。各级政府要把本地区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环境污染治理、退化生态环境的恢复与重建作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重点,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做到层层负责,分级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恢复重建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农业、国土、建设、水利、林业、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生态环境恢复重建工作。

  要加强规划、政策实施的统筹协调,保障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紧密配合,要加强协调、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各种生态环境问题,切实做好服务。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各地方政府要突出重点,落实国家生态环境修复规划,按照重建规划指导方案明确的重点领域,结合本地和环保部门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突出灾后生态环境恢复重建的重点任务,分清缓急,突出重点,分期建设,编制规划实施方案,落实年度计划。

  要建立规划评估考核机制。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重点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的督促和检查。明确规划实施评估重点,建立规划实施评估体系,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在2010年和2015年底分别对过渡安置期和恢复重建期的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向国务院报告,向全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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