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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午,海口市召开养猪污染防治工作会议,会议要求各养猪场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500头以下的养殖场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环评未获批准的养猪场,要责令立即停产,同时禁养区内的养猪场则要求搬迁。
据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副局长陈超介绍,随着畜禽养殖场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加与扩大,不少养殖场产生的大量畜禽废弃物未经有效处理,随意排放,对城镇区域环境和农村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的压力,加强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强化环境管理已成为现阶段我省环境保护工作重大而紧迫的任务。根据省厅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养猪场(指常年存栏量100头以上的养猪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国家规定或市县政府划定的禁养区内一律禁止养殖,禁养区内已有的养猪场要在通知发出6个月内全部搬迁,未搬迁之前养殖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一级标准;禁养区以外,1999年以后建设的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猪场,未办理环评手续的要按照建设项目分类名录的要求,限期在3个月内补办环评。500头以下的养殖场要在3个月内补填环评登记表,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2003年以后建设,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以5万至20万元的罚款。环评未获批准的养猪场,要责令立即停产。
来源:海南特区报 2008年08月07日2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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