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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帖子发过的。我转发下吧。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7〕54号
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室内噪声污染适用法律的请示》(京环文〔2006〕9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居民楼内的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噪声问题,《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没有明确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处理因该类噪声问题引发的投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地方ZF规章的规定;地方没有明确作出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投诉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二、评价居民楼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噪声,可参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T12349-90)。在噪声源边界与居民住宅相连的情况下,上述环保标准参照适用于室内。
二○○七年二月六日
主题词:环保 噪声 标准 函
2、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09〕1014号
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调查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7〕54号)的第一条内容仍然有效。
二、鉴于《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已废止,2008年发布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与原标准相比,体系和内容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因此,该标准不适用于居民楼内为本楼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设置的设备(如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噪声的评价。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噪声 标准 复函
抄送: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3、环境保护部函
环函[2011]88号
关于居民楼内生活服务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请示》(环科函〔2011〕17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未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居民楼内的电梯、水泵和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环境噪声。处理因这类噪声问题引发的投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地方ZF规章;地方没有明确作出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投诉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都是根据《噪声法》制定和实施的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这两项标准都不适用于居民楼内为本楼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设置的设备(如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噪声的评价,《噪声法》也未规定这类噪声适用的环保标准。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主题词:环保 噪声 标准 复函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