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蓝色雅典”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6〗28号)中的规定,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向公众公告环评的相关信息。现将相关环评信息向公众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项目名称:儋州“蓝色雅典”项目 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单位:海南国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项目占地面积:123.25亩 项目总投资:31100万元 建设地点:海南省儋州市西区,交通路以西,园地路以南。 建设规模:儋州“蓝色雅典”项目共分为A、B、C三区。A、B二区以住宅区为主,由35栋住宅及相应配套的会所及商铺组成;C区为商业用地,为多层公共建筑,一层为大餐厅及办公用房,二、三层为餐厅包间,四层为茶艺包间。总建筑面积:129407.3m2,其中地上住宅98318.97m2,地下22021.9m2,架空2146.25m2,商业6920.13m2。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1.施工期 (1)施工期平整场地、开挖基础、运输车辆和施工机械等产生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施工期施工废水及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施工期产生废弃土石方、建筑垃圾和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4)施工期工业场地建设施工机械、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5)项目室内装修阶段有机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营运期 (1)营运期产生少量的餐厨油烟、停车场汽车尾气、发电机尾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营运期酒店餐饮废水及生活污水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营运期生活垃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4)营运期备用发电机组和停车场汽车噪声、风机以及水泵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1.施工期 (1)对施工场地内裸露的地面,应经常洒水防止扬尘;运土及运粉状建筑材料的运输车辆应采用加盖专用车辆或者配置防洒落装置,车辆装载不宜过满,保证运输过程中不散落等; (2)在施工场地建设临时沉淀池、化粪池,将开挖基础产生的地表排水收集储存,并回用于施工场地裸地和土方的撒水抑尘等; (3)施工活动开始前,施工单位要向儋州市环境保护或环卫部门提出建筑、生活垃圾处置的请示报告,经批准后将建筑、生活垃圾清运到制定地点合理处置; (4)尽量选用低噪声系列工程机械设备,对较高噪声值的固定设备,应建设隔声间或声屏障。严禁在早7点以前,中午12-14点,晚21点以后启动强噪声施工设备。 2.营运期 (1)项目在营运期间酒店餐厅油烟产生量为2.0kg/d(729.27kg/a),酒店油烟经油烟净化器脱油烟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规定的排放标准值及油烟最低去除率;居民厨房油烟废气排放量为0.55t/a,区内住宅设置统一的内置烟道,居民餐厨油烟通过抽油烟系统从内置烟道排放;汽车尾气为无组织排放,地上停车场周围空旷,有利于尾气的扩散,项目区内绿化面积较大,对汽车尾气有一定的吸附作用,对于地下停车库,设置机械排风(烟)系统和送风系统,排风(烟)口设在楼顶天面,进行高空排放;由于使用含硫量低的轻质柴油,在加强运行操作管理的情况下,燃烧较为完全,备用发电机燃油废气产生量较少。柴油发电机组的燃烧废气通过排烟机排烟,沿内部排烟道在楼顶上空排放。 (2)项目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酒店废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放到儋州市那大污水处理厂(一厂)。 (3)项目产生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外运至政府部门指定单位和地点统一处置;对于餐饮产生的固废,可联系有关专业单位作为制作有机肥料原料或养殖场饲料外运。 (4)项目设备运行及机械碰撞噪声在采取减振、消声、隔声措施后,并加强作业管理的情况下,将本项目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四、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结论 综上所述,该项目选址符合用地规划,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对环境现状影响较小。该项目产生的污染物经治理后能达标排放,在建设单位认真落实本报告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的条件下,该项目的建设对环境的影响是可以接受,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五、征询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范围:受该项目直接影响或间接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关注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主要事项:①对工程项目建设的意见和建议;②对本报告提出的环保措施的意见和建议;③对本报告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意见。 六、征询公众意的具体形式 公众可以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提交书面意见,联系方式如下。 1.建设单位 单位名称:海南国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人:齐先生 联系电话:0898-23332918 E-mail:303444746@qq.com 2.环评单位 单位名称:江苏久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218号长安国际中心20层F座 邮编:210016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898-65230049 E-mail:147005643@qq.com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日期 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有效。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