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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不解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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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6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国家发布的很多新的污水排放标准中都有“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一览表,就拿《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为例,其中规定总氮的“特别排放限值”为10mg/L。
如果一个造纸企业位于太湖流域,废水排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总氮为15mg/L,那么请教论坛里高手,这个造纸厂废水纳污水处理厂处理是否可行?
PS:《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中要求:污水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厂要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这个“相关”用到上面的例子是不是10mg/l?
发表于 2008-10-16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不是,你想啊,如果是执行10mg/l的话,那还有污水厂处理干什么,直接排放就达标了。

这个相关标准,可能是指的是污水处理厂的接管标准,因为每个污水处理厂工艺不一样,执行的接管标准可能不一样
发表于 2008-10-17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先执行行业标准,在执行地方标准,其次是国家标准
 楼主| 发表于 2008-10-17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的帖子

我的意思是 如果造纸厂废水中总氮为30mg/l,排到污水处理厂处理,那么是否要求污水处理厂把总氮处理到10mg/l才能排放,因为:《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中要求:污水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厂要“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这里的“相关”我是理解为《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中“特别排放限值”即10mg/l,不知是否妥当
 楼主| 发表于 2008-10-17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的帖子

现在就是这个问题啊:
造纸厂在太湖流域,如果企业自己处理后排放,总氮无疑是要10mg/l一下,可现在企业是排到污水处理厂,那么总氮最终排放浓度为15mg/l(污水处理厂执行的一级A标准)。
而《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中要求:污水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厂要“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即10mg/l一下。这样废水排到污水处理厂处理不是不可行啊?
发表于 2008-10-17 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求肯定是10不是15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上说明清楚的:
6.3新颁发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按适用方位执行相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污水处理厂接纳企业的污水吗?应该是企业自己上措施吧,关注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法
发表于 2008-10-17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是没有搞清地方标准和国家标准实行的先后,综合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先后
发表于 2008-10-17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严,这个没错咯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1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的帖子

   我初学者 我认为标准是这样执行的 请指教啊
    地方行业标准——地方综合标准——国家行业标准——国家综合标准,的确,之前没有注意到江苏地方标准,但是我查了下: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32/1072-2007)中造纸行业、城镇污水处理厂总氮排放标准都是15mg/l。
    现在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28号)要求:太湖流域执行《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的项目执行“特别排放限值”,也就是造纸厂总氮排放应该执行10mg/l。
    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32/1072-2007)中有明确说:7.3新颁发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按适用范围执行相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再回到开始问的问题:
    太湖流域造纸厂,那么总氮最终排放标准是不是就该执行《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中的“特别排放限值”,为10mg/L?换句话说太湖流域造纸厂污水排到污水处理厂就是不可行的?因为污水处理厂总氮排放标准仍是15mg/l,不能满足10mg/l的标准。


[ 本帖最后由 sdp 于 2008-10-21 15:33 编辑 ]
发表于 2008-10-21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污水处理厂现在会接纳你们的污水吗?
要是他们氡就不会接纳
企业就必须自己上措施处理
这样理解啊对?
发表于 2008-10-21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 的帖子

如果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的话才优先执行地方标准,而且地方标准要是比国家标准宽松的话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你所说的情况肯定是执行行业标准,而且要从严执行!
发表于 2008-10-22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理解
1.造纸厂在太湖流域,如果企业自己处理后排放,总氮无疑要执行新标准GB3544-2008中10mg/L。
2.如果企业将污水排入污水处理厂,在《太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对城镇污水厂的定义有三个,即城镇污水处理厂Ⅰ、Ⅱ、Ⅲ,如果这个污水处理厂的性质为Ⅰ、Ⅱ类,那就应执行总氮15mg/L,不因这个企业的污水接入而改变它的排放标准,否则污水厂不会同意这个企业接管的。
3.如果这个污水厂是Ⅲ类的且主要接纳的是造纸厂的污水,那就应该执行总氮10mg/L。
4.如果这个污水厂是Ⅲ类的且接纳不同的工业废水,个人认为应按DB32/1072-2007中附录A计算。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2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12# 算是大致明白了
发表于 2009-2-28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手还是看不明白啊!回去好好研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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