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控制施工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确保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及措施落实到位,逐步推行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制度,决定在全市部分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工程环境监理试点。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程环境监理的含义及内容
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是指环境监理单位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环境监理合同,对项目建设实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督促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
工程环境监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期环境保护监理、生态保护措施监理及环保设施监理:
(一)建设期环境保护监理是监督检查项目建设过程中落实环保措施,防止各种污染因子污染环境的情况;
(二)生态保护措施监理是监督检查项目建设过程中自然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水土保持措施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等措施落实情况;
(三)环保设施监理是监督检查项目建设过程中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监测监控设施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要求建设情况。
二、试点项目范围
市环保局确定一批生态环境影响和潜在环境污染较突出、处于施工期或者将于近期开工的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工程环境监理试点(名单见附件)。
各区县环保局可自行选择1~2个建设项目参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试点。
三、试点工作要求
(一)试点项目建设单位接文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工程环境监理试点工作,落实实施工程环境监理的单位,签订工程环境监理合同,并将合同、工程环境监理方案及环境监理单位的有关材料报送市环保局备案。
(二)市及区县两级环保局分别按照审批权限,对其确定的试点项目工程环境监理进行监督管理。市环保局可委托区县环保局对市级试点项目工程环境监理进行监督管理。市环保局负责对参与试点的环境监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对环境监理单位从业行为进行抽查。抽查内容包括环境监理单位的技术保障、工作质量和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
(三)试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保障环境监理所需经费并积极配合环境监理单位开展工作。工程环境监理费用应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概算。
(四)参与试点的工程环境监理单位需具备相应数量专业技术人员,应配备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必需的仪器设备。环境监理单位须向建设项目现场派驻项目环境监理人员并成立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具体负责环境监理合同的实施,并参照《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规范(试行)》的具体要求开展工作。
(五)工程环境监理单位应按照“无事季报,有事即报”的原则向项目建设单位和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提交监理报告。
(六)建设项目竣工后,工程环境监理单位应当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监理报告》,移交档案资料。建设项目单位需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监理报告》与其他竣工环保验收材料一并报送环保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四、信息反馈
各有关单位对试点期间发现的问题进行收集分析,并及时反馈市环保局,以便进一步健全完善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制度。
联系人:市环保局建管处郑强,联系方式:89181936。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