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iafans.com_环评爱好者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2022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辅导
发布环保竣工验收公示|发布环评公示
建设项目环评费用在线计算|收费标准
环评师招聘与应聘| 行业信息|预评审会
2024年环评工程师备考全程指导|报名时间汇总
2024年环评师考试交流|资料下载
202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培训!
低价环评考试用书教材|环评图书免运费
考前培训|继续教育
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发布应急预案公示
查看: 1300|回复: 1
收起左侧

[信息]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再审《侵权责任法(草案)》 专章规定环境污染责任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8-12-26 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再审《侵权责任法(草案)》 专章规定环境污染责任
2008-12-25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12月23日上午分组审议了《侵权责任法(草案)》。《侵权责任法(草案)》作为《民法(草案)》中的一编,已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时隔6年,作为《民法(草案)》重要组成部分的《侵权责任法(草案)》12月22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侵权责任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支架性法律,它与每个中国公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将对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提供全方位保护。

  两次审议为何时隔6年之久

  《侵权责任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两次审议为何时隔6年之久?它又有哪些亮点和制度设计?将对中国社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草案最早作为《民法(草案)》的一编,于2002年进入立法程序,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第一次审议。当时的《民法(草案)》共有九编、1200多条,由于规模庞大、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需耗费较长时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分编审议、分编通过。在《物权法》于去年3月出台之后,《侵权责任法》的制定成为了中国构筑民法的首要任务,这也就是这部法律草案两次审议时隔6年的重要原因。

  被分为12章、88条的草案,详细规定了损害人身权、财产权的各种侵权行为及相关责任,如产品缺陷、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网络侵权、动物致人损害,以及未成年人在学校和幼儿园受到伤害时学校和幼儿园的责任等,草案就此规定了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成6个小组对草案中的条款进行审议,讨论非常热烈。

  排污者应当承担举证倒置责任

  任茂东委员说,针对草案第八章第六十九条规定,环境污染纠纷中,排污者应当承担一些举证倒置的责任,这一条十分好。在一些特殊的侵权纠纷中,在社会影响力、专业技术水平、信息载入量不对称的情况下,往往加害方地位优越于被害方,要受害者承担举证是非常困难的。

  草案第七十一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排污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曹伯纯委员认为,这样的措词不合适,法律用语应该严肃。因此建议如果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污染,就应该同时向排污者和第三人请求赔偿,这样规定比较合适。

  全国人大代表姚献平说,第六十七条中,环境污染承担的责任很清楚,但是有一些企业、有些人隐瞒实情,造成污染的,对于这样的情况,要更多承担侵权责任。

  不应忽略现代科技带来的污染

  草案第六十七条规定,“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排污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谢克昌委员认为,草案中多次提到了“排污”和“排污者”。环境污染的概念比较广泛,不仅包括传统的气、液、固三相物质的污染,而且还包括光污染、辐射污染、噪声污染等。因此,只讲“排污”和“排污者”就不全面了。事实上,后者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并不亚于前者,比如发射或加强信号的设备所造成的辐射污染等。现在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中只写到了传统的污染,忽略了现代科技发展以后产生的新污染。

  应该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作为标准

  全国人大代表杨中表示,草案第六十八条规定,“排污符合规定标准,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排污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点能够理解,因为被损害人往往是弱势群体,对弱势群体给予赔偿是应该的。但是,这个面是不是太大了?因为现在排污都有标准,符合标准还给他人造成损害,这属于个案还是普遍现象?如果是个案,个案写进法律中是否合适?如果是普遍现象,那么规定标准是如何制订的,有无过错?制定标准的是不是要承担法律责任?按照标准排放,但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要赔偿,这一条在立法中提出是否有什么背景,有什么案例?如果是个案,按照正常的排污标准,一般人都不会受到影响,可能造成一些特殊人群的损害。如果是普遍性的,那么标准的制定者不被追究责任而要求按标准排放者承担赔偿责任就很难理解了。

  索丽生委员表示,他同样对这一条不太理解,“排污符合规定标准,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排污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已经符合标准了,还要追究责任,排污者怎么办?如果已经符合标准,还造成损害,说明标准不适合,应该修改标准。索丽生委员认为,现在污水处理厂有排放标准,但是如果污水的量多,即便是达标排放,也还是污水,还可能造成污染。所以,不能按照达标排放来防治污染,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才能防治污染。这应该是管理的问题,污染防治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作为标准。

  周铁农副委员长提出,这部法的宗旨是什么?是其他法漏掉的,希望用一个兜底的办法,把其他法律没有解决好的问题纳入到这部法律来解决,还是专门的一部侵权责任法,把目标锁定到“侵权”?现在的做法比较散,没有很好的着力点。有的企业的排放物不造成损害,有的企业排污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造成了损害,这造成了企业与企业之间在法律面前不完全平等。

  保护区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应有责任规定

  姜兴长委员说,有关动物侵权责任的规定也值得斟酌,国家建立了动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在这些保护区内不能伤害动物。比如西双版纳就不能伤害亚洲象,但是现在野象发展很快,伤人的事件非常多,类似这类问题也要考虑。草案第八十条规定,“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管理部门应该承担责任”,对保护区是怎么考虑的?建议在修改的时候有相应的规定。(本报记者 郭薇)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发表于 2008-12-26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了解了解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热点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2022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辅导

联系我们|业务合作|手机版|Archiver|环评爱好者 ( 鄂ICP备06016596号-1 )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5293号

关注官方公众号

GMT+8, 2024-4-30 00:21 , Processed in 0.064698 second(s), 2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