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林伯渠故居至石门夹山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示 目前,中海石油环保服务(天津)有限公司已完成临澧林伯渠故居至石门夹山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报告书的初稿已编制完毕。现根据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内容、评价结论等进行公示,以便征求广大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公告内容如下: 一、项目名称 临澧林伯渠故居至石门夹山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二、项目简介 位于临澧县中西部、石门县东部。路线东起临澧县修梅镇,西至石门县夹山镇夹山风景区,是临澧县修梅镇林伯渠故居连接石门县夹山风景区的快速通道。建设里程31936米,路幅宽10米,为二级公路,设计行车速度为60km/h。机动车道沥青路面面积272736m2,占用土地面积约1233.12亩,其中利用老路518.58亩,新征714.54亩。 本项目估算总投资为:19572.3万元,项目的施工期24个月。 三、环境影响概述及采取的措施对策 1、环境空气 施工期废气主要为施工扬尘,建议采用挡风墙、洒水降尘、合理选择储料场等措施降低施工期扬尘的影响;并在合理选择施工时间和施工方式的情况下,项目不会对周围环境带来明显影响。 营运期对空气环境的影响主要是汽车尾气和扬尘。目前,本公路沿线现状主要为农村环境,所经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状况良好,大气环境容量较大。尽管远期交通量加大,但汽车尾气污染可以通过加强公路管理和路面养护、禁止尾气超标车辆上路,同时结合景观绿化设计,选择有吸附或净化能力的灌木、乔木,种植多层次绿化带来进行改善。 2、声环境 施工期噪声影响主要来自于施工机械噪声和运输车辆噪声。采用的措施主要为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合理选择施工方法及施工机械;进行必要的隔声处理。 营运期噪声主要为车辆运行噪声,本项目采取对距离公路较近,营运近、中、远期噪声超标的各个敏感点设置隔声门窗、禁鸣和绿化等方式降低交通噪声的影响。 3、地表水环境
施工期废水主要为施工期生产废水和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施工期生产废水经施工现场的明沟、沉砂池初步处理,上清液排入农灌渠或运输至周边无饮用、养殖功能的河流,底泥联系地方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集中处理后,上层清夜做农家肥料,底质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生活污水不外排。 营运期产生的污水主要为路面雨水和桥面雨水径流,本项目跨几条小溪,均无饮用水功能。项目营运期产生的污水对周围环境影响很小。 4、固体废弃物 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建筑垃圾和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本项目建筑垃圾送填方区作填方回用或送至指定的弃渣场妥善填埋处置;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 营运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乱丢弃饮料袋,易拉罐等垃圾,应通过宣传和制定法规,保证公路及公路两旁环境卫生。 5、生态环境 本项目工程施工期间共需占用水田181.49亩。施工期生态影响主要为水土流失,通过及时做好边坡防护、设置临时排水沟、及时在边坡植草防护、缩短临时占地时间、避开雨季施工等措施防治水土流失。 本项目建成后,工程对沿线乡镇植被的损失占总量的比重很小,沿线乡镇植被覆盖率不会因公路的建设而有明显变化,公路绿化工程实施后,沿线生态环境将得到恢复和改善。 四、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本项目的建设将有效的加强常德修梅镇与各地方县乡镇的联系,以及加强临澧县至石门县的交通联系与旅游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区域交通运输条件和路网可靠性,对改善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加快地方经济发展都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 同时本项目在施工期和营运期对沿线生态环境和学校教学、居民生产生活带来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但在认真落实本次环评报告提出的环境保护减缓措施后,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有效控制,并降至环境能接受的程度。因此,本项目建设从环保角度分析是可行的。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报告书简本 (2)报告书简本查阅期限 本公示发布起10个工作日内。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范围:受项目直接影响或间接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关注该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主要事项:①对项目的建设内容的意见和建议;②对本报告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的意见和建议;③对本报告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意见。④其他一些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想法和建议。 七、公众意见反馈 将您的意见以信函、邮件、电话等形式及时反映给建设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联系方式如下:
1、建设单位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临澧县交通局 联系人:张先生 电话:0736-5824766 通讯地址:临澧县朝阳东街
邮编:415200 Email:[url=mailto:%201729629950@qq.com]
1729629950@qq.com[/url] 2、环评单位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中海石油环保服务(天津)有限公司 联系人:马女士 电话:13808467450 通讯地址:天津市塘沽区渤海石油路688号 邮编:300452 Email: 542342883@qq.com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2011年11月9日~2011年1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