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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环境保护部关于2010年度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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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3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11]1452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2010年度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的通报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113个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根据《关于印发〈“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环办[2006]36号)和《关于做好2011年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1]94号),经各城市自报、省级环保部门审核、省间互审和我部终审,我部组织编制了《2010年度全国城市环境管理与综合整治年度报告》(见附件)。现将2010年度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和存在主要问题通报如下:
  一、全国城市环境状况概述
  (一)环境质量
  2010年,全国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良好,全年空气优良天数比率平均为70.85%,较2009年提升4.15个百分点;全国城市水环境质量略有下降,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城区)水质达标率平均为86.81%,比2009年下降3.03个百分点;2010年,全国城市的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为52.54dB(A),比2009年下降了0.79dB(A),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稍微有所改善;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为65.20dB(A),比2009年下降了0.75dB(A),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有所好转。
  (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2010年,全国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进一步提高。全国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为65.12%,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72.91%,分别较2009年提高1.7和0.85个百分点。
  2010年,全国城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增长迅速,但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建设相对滞后。2010年,全国城市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利用率平均为90.66%,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平均为93.59%,分别较2009年降低4.32和0.22个百分点;全国城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平均为82.04%,比2009年提高1.33个百分点。
  2010年,在全国城市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加情况下,城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不断加强,检测技术不断规范。2010年全国城市机动车定期检验(达标)率平均为57.86%,比2009年降低15.42个百分点。全国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平均为72.94%,比2009年提高6.17个百分点。
  (三)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满意率
  2010年以前,环境保护部每年委托国家统计局开展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满意率走访问卷调查。2011年,环境保护部委托国家统计局按照国际通行的电话调查方式,对全国城市公众进行随机调查,调查有效人数样本共计20.1万人。调查问卷由14项问题组成,调查内容包括空气质量、水环境、噪声状况、垃圾收集与处理、环保宣传教育等5个方面。调查方工作相对独立、调查对象随机抽取、调查方式较为规范。调查结果表明,全国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满意率为62.9%。其中,城市公众对空气质量满意率最低,为55.2%;对噪声环境质量满意率较低,为62%;对水环境质量满意率为67.7%,对垃圾处理处置状况满意率为68%,对城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满意率为70.3%,90%的受调查公众认为自身环境保护意识较强。城市空气污染和噪声污染是公众最为关心、关注的环境问题。
  (四)部分城市环境状况
  全年优良天数比率小于80%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北京、武汉(湖北)、白银(甘肃)、陇南(甘肃)、兰州(甘肃)、乌鲁木齐(新疆)。
  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城区)水质达标率小于60%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太原(山西)、吕梁(山西)、鞍山(辽宁)、上海、嘉兴(浙江)、合肥(安徽)、德阳(四川)、自贡(四川)、六盘水(贵州)。
  二、各省(区、市)城市环境管理与综合整治情况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考工作开展情况
  北京、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湖南、广东、海南、重庆、宁夏等10省(区、市)工作组织得力、数据报送及时规范。
  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广东、四川等8省(市)数据审核比较严格,数据质量较高,将全省城考工作与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取得明显成效。
  北京、黑龙江、福建、重庆、新疆等5省(区、市)在环境保护部组织的互审工作中,工作认真细致,审核严格,表现突出。
  但同时,部分省份还存在数据报送拖沓、数据审核把关不严等情况,管理工作亟待加强。内蒙古、浙江、山东、江西、河南、湖北、云南、甘肃等8省(区),应加强城考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及时报送全省(区)城考结果。山西、江西、青海等3省需进一步加强省内数据审核,严把数据质量审核关,杜绝数据瞒报、错报或漏报现象,提升全省城考工作质量。
  (二)部分省(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情况
  近年来,尽管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很大进展,但由于经济条件、管理能力以及自然环境等方面的原因,许多省份的城市环境质量有待提升,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仍然滞后,城市环保工作能力亟待加强。
  内蒙古、湖北、广东、广西、甘肃等5省(区)省政府应尽快完成所辖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工作。
  内蒙古、江苏等2省(区)应进一步强化水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加强跨行政区域河流跨界断面水质保护。
  湖北、四川、甘肃、青海等4省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特别是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和管理薄弱,亟待加强。
  内蒙古、浙江、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陕西、甘肃等11省应加强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建设与运营管理。
  江苏、浙江、四川等3省应进一步优化环境监测点位,真实全面反映城市环境质量。
  云南、陕西、甘肃等3省应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与监察能力建设,提升城市环保工作水平。
  湖南、陕西等2省应加大部门协调力度,建立健全各部门分工协作的长效工作机制。
  山西、上海、浙江、广西、云南、西藏、宁夏、新疆等8省(区、市)未按要求统一开展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满意率调查,应加快引导公众监督,全面提升公众的环境满意度。
  三、现场抽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情况
  2011年,环境保护部组织对山西、内蒙古、江苏、浙江、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甘肃、青海15个省(区)2010年度城考数据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现场抽查,重点检查每省(区)2010年度城考成绩排名第一和名次上升较快的城市,共抽查30个城市:太原、晋城、呼和浩特、鄂尔多斯、扬州、镇江、舟山、宁波、鹰潭、宜春、郑州、许昌、武汉、宜昌、长沙、岳阳、惠州、东莞、桂林、南宁、成都、遂宁、昆明、丽江、西安、渭南、嘉峪关、张掖、西宁、格尔木。
  根据现场抽查结果,我部对抽查城市城考得分进行了扣减,并对相关省(区)内城市的城考结果排名进行了调整。其中,太原、晋城、鹰潭、武汉、丽江、西安、渭南、张掖、西宁、格尔木等10个城市的上报数据问题比较突出。晋城市、鹰潭市、西宁市部分数据存在漏报瞒报现象,晋城市部分空气监测点位数据缺失,且监测天数未达到有效天数;鹰潭市空气监测点位监测方法和统计方法错误;西宁市集中式饮用水水质达标率数据存在瞒报现象。
  现场抽查表明,被抽查的30个城市存在的较突出问题主要有:
  (一)空气质量:空气质量监测方法和计算方法错误,存在错报瞒报现象;扬尘污染普遍比较突出。
  (二)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饮用水源地管理不到位,不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中相关规定,存在安全隐患;部分城市无备用水源;个别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上报监测数据不实,存在瞒报现象。
  (三)污水集中处理率:污水处理厂监测项目不全、执行排放标准过低;污水处理厂运行不稳定,超标排放现象较突出;在线监测设备运行不稳定,部分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装置未取得环保合格验收;污水处理厂无污泥处置设施,污泥未按要求进行处置,处理后污泥含水率仍超过85%;早期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建设及处置不规范;部分污水处理厂存在超负荷运行情况。
  (四)工业危废和医疗废物处置:普遍存在瞒报漏报现象;许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台账混乱不清,危废贮存设施不符合要求;危险废物转运联单和运输经营许可证制度执行不到位;部分处置单位无环评、“三同时”验收,处理处置水平较低。
  四、工作要求
  “十二五”期间,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全面贯彻落实《意见》中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工作要求。切实将城考作为落实《意见》的重要载体,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力手段,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认真解决好直接影响群众健康、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推进重点领域、区域污染防治,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各相关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应按照本通报要求,认真组织自查,完善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强本省(区、市)城市(区)环境综合整治及定量考核工作。对2011年互审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督促相关城市抓紧整改,并将整改完成情况于2012年4月30日前上报我部。在下一步工作中,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我部“城考”互审工作规范和即将制定发布的“十二五”“城考”指标体系,统筹开展全省(区、市)“城考”工作,加强现场抽查核实力度。要提前布置、精心组织2011年度省内城考结果现场互审工作,辖区内城市出现数据错报、漏报、瞒报的,要对其给予批评、查处,并按规定扣减相应分值;对表现突出的城市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各城市环境保护部门应严格按照“城考”工作规范,提高认识,强化责任,严肃纪律,认真做好数据上报工作。我部在“十二五”期间,将进一步加大日常工作考核力度,针对各省(区)上年度排名第一的城市和排名上升较快的城市,严格开展现场核查,严肃追究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全面深入推进全国城市环境管理工作。
  特此通报。 
  附件:2010年全国城市环境管理和综合整治年度报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主题词:环保 城市 整治 考核 通报
抄送: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113个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保护部政研中心,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
发表于 2012-8-23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中!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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