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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我的一点认识】关于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与卫生防护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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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4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ddv 于 2009-1-14 16:21 编辑

受网友gezizyz10281030的问题(http://www.eiafans.com/thread-30611-1-1.html)启发,谈一点关于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与卫生防护距离的不成熟看法,抛砖引玉,希望大家有什么看法可以提出来,共同提高。
    先谈一谈两个距离的不同
    • 计算模式不同
      卫生防护距离的计算是按照GB/T 3840-91中的公式计算得;大气环境经防护距离是用估算模式计算。
      与卫生防护距离不同,大气环境经防护距离的计算不需要输入近5年平均风速,考虑所有气象组合
  • 取值方式不同
    卫生防护距离是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而环境防护距离取值方法为:无组织排放面源中心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最小距离,超出厂界以外的范围,为大气环境防护区域。在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应有长期居住的人群。
    再说说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有没有取代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有网友问这个问题(
http://www.eiafans.com/thread-30611-1-1.html),我的理解是没有取代。
    很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都是国标,比如GB 8195-87《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有的是行业标准,比如SH3093-1999《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
    新的大气导则只是一个环境保护的行业标准,不可能去替代国标和其它的行业标准,所以导则中也没有提替代的说法。除非以后出台一个文件,明确声明哪些卫生防护距离标准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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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3威望 +4 金币 +53 收起 理由
鹤无声 + 2 + 23 总结的很好
hhxxbb + 1 + 20 非常好,需要楼主
envir + 1 + 10 总结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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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4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到标准取代的话题,再多说一点。
    上面说到的《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GB8195-87的前身是《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SHJ1070-86),是由中石化集团公司于1986年组织编制的,1987年由卫生部发布实施,上升为国家标准。
    《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GB8195-87虽然是国家标准,目前也没有明确废止,但该标准制定于1987年,当时国内炼油企业处于发展初期,炼油规模较小、炼油工艺也较为粗放,对环保的认识还不够,因此,炼油厂的无组织排放相对较大,卫生防护距离要求也相对较大,最低档800米,最高可达1500米。近年来,随着国内外炼油行业的不断发展,炼油工艺已较为成熟,对无组织排放的控制措施也日益严格和完善。此外,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新建8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炼油装置已经成为限制发展的项目。因此,《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GB8195-87对现阶段炼油企业卫生防护距离的确定已经没有指导意义,不符合环保与社会发展与时俱进的要求。
     鉴于以上原因,中石化集团公司修订了该标准,因为原行标《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SHJ1070-86)的存在,所以新行标只能先代替旧行标,然后再上升为国家标准,因此新行标《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代替了旧行标《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SHJ1070-86),并在内容上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但是至今该标准尚未上升为国标,这就导致新旧两个标准同时有效、互相矛盾。只能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完成新老标准的交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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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金币 +20 收起 理由
envir + 20 我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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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4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学习啦!
发表于 2009-1-14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新的大气导则只是一个环境保护的行业标准,不可能去替代国标和其它的行业标准,所以导则中也没有提替代的说法。除非以后出台一个文件,明确声明哪些卫生防护距离标准作废。----对的,除非声明作废,不然要优先执行行业标准,然后才是国标。没有的指标相互补充完善而已吧。
发表于 2009-1-14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有收获!专家级的水平!谢谢! 1# ddv
发表于 2009-1-14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交流让我学到了新的知识,
谢谢楼主,向你学习了
发表于 2009-1-14 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交流学习,自己才能进步。
发表于 2009-1-14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也谈些理解。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主要针对的控制对象是大气污染物,针对的保护对象可以是居民、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甚至是食品加工厂、公路能见度等等。所以,它会随着周围环境敏感因素而发生一些变化,其控制目标是达到相应的环境空气功能要求的目标。不仅如此,其和不同气象条件也会延伸出一些不同的距离,这些距离中要通过合理的综合判别提出合理的防护距离。
卫生防护距离控制对象可以是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电磁辐射等,其保护对象主要针对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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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威望 +2 金币 +45 收起 理由
鹤无声 + 2 + 45 理解的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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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4 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写的很好 学习了
发表于 2009-1-14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学习啦!
发表于 2009-1-15 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不同意hhxxbb专家的观点。

新导则第3页有明确的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定义:“为保护人群健康,减少正常排放条件下大气污染物对居住区的环境影响,在项目厂界以外设置的环境防护距离”

对象就是居住区,目的是保护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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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金币 +10 收起 理由
hhxxbb + 10 谢谢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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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5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
发表于 2009-1-15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正确,没有好好学习导则。看了一下,是这样,针对居住区。
发表于 2009-1-15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主要针对的控制对象是大气污染物,针对的保护对象可以是居民、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甚至是食品加工厂、公路能见度等等。所以,它会随着周围环境敏感因素而发生一些变化,其控制目 ...
hhxxbb 发表于 2009-1-14 21:38

难道,卫生防护距离内就可以有食品加工厂、公路能见度等等吗?
发表于 2009-1-15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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