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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可以建设旅游公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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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9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设旅游公路,全部在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必须上的项目,选址可行吗?已经无法避让了,可研设计两条线路全部经过水源保护区。请支招!
发表于 2012-1-30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级别的旅游公路?县市级的可能有点困难。国道主干线、高速公路、地方重要道路在论证项目选址唯一性的基础上,加强风险防范措施,另外,地方政府部门要出具意见,可能的情况下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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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31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的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供水无关的设施。故旅游公路不能建设 。如果要建设,要么绕道,要么调整一级保护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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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6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假如是地表水源地的话,就是楼上说的,要么改规划,要么避让,但是楼主说在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只要是不存在污染地下水的可能存在,都应该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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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2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级是不行的,最好避让,实在避让不了就需要调整水源地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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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7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行,避让或者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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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1 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同意楼上几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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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31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地下水源地,现在要求只能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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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饮用水水源地分为集中式地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地,地下水源地也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根据《水污染防治法》一级保护区是不允许过的,环保部08年出过未公开的文件环办函〔2008〕667号,其中的解释是“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只要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禁止建设。但是,对于既无法调整饮用水水源和保护区,又确实避让不开的跨省公路、铁路、输油、输气和调水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批准建设。但必须具有饮用水水源应急预案,并在铺设线路方案上科学论证,从严要求,并采取防遗洒、防泄露等措施,设置专用收集系统,对所收集的污水和固体废物进行异地处理和达标排放,而且应当对施工阶段提出严格的环保要求。”

  但在实际审批过程中,一般的公路项目是不会通过审批的,除非是国家的重大铁路、管道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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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0 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提出相应措施的前提下可以跨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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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8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样子是比较困难,这是红线,不能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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