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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地方政府还是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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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7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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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7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的条款如下:
第二十九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三十七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对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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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7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规的考试建议多看法规的原文,不要局限于考试的辅导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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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7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法规原文的汇总文件是我2007年考试时根据考试大纲整理的,法规的变动不是很多,你可以在此基础上修订。

法律法规.doc

1.29 MB, 下载次数: 113, 下载积分: 金币 -15 个

售价: 2 个金币  [记录]

法规原文20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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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8 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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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4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样的困惑,希望能有一个规律性的理解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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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7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权关停的是政府,不是环保部门。
现在这个问责真揪心,遇到瞎搞的企业,环保部门想关停,还关不了,你得向政府打报告,最终由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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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7 18:11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毕竟是政府,环保部门还是要受政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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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4 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关于限期治理和关停的主体,环保法和2005年以后修订的法律的说法有所不同,环保法规定限期治理由政府来决定,关停也是政府;而2005年以后的一些法律将限期治理权限下放给了环保部门,关停仍然是政府,这一点可以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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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3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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