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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 地下水敏感程度上调一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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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地下水导则 6.2.1.4 中明确建设项目场地的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可分为敏感、较敏感、不敏感3级。
“较敏感”区域包含“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准保护区以外的补给径流区;……。
表3后面的注2:“如建设项目场地的含水层(含水系统)处于补给区与径流区或径流区与排泄区的边界时,则敏感程度上调一级。”

我看到到的导则原文中,没注明2标在什么地方,请问,敏感程度上调一级是否都只针对被列入不敏感的区域,也就是说本来属于不敏感区域,但是由于建设项目场地的含水层处于补给区、径流区,或者是径流区与排泄区的边界,敏感程度就要上调一级,即应调整为“较敏感”?当然补给区、径流区应当不属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补给径流区,否则他本来就是属于“较敏感”,不存在提级的问题。
大家怎么理解?
发表于 2017-5-26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手求助问题,
加油站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执行的地下水敏感程度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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