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布说明 湖南省国际工程咨询中心受金茂投资(长沙)有限公司委托,开展对梅溪湖国际新城2012年一期市政道路桥梁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根据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文件精神,向公众进行第一次信息发布。 金茂投资(长沙)有限公司、湖南省国际工程咨询中心对现阶段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随着项目实施进程及环评工作的开展,相关信息将完善或调整。 二、建设项目概要
1、项目名称:梅溪湖国际新城2012年一期市政道路桥梁工程 2、项目基本情况 梅溪湖国际新城2012年一期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建设内容包括:1、路规划为城市次干道,道路起于C3路西延线,止于C6路西延线,全长约768.4m,红线宽30m;2、路南延线规划为城市支路,道路起于C6路西延线,止于梅溪湖路,全长约979.2m、红线宽22m;3、支路十三规划为城市支路,道路起于科技路,止于梅溪湖路,全长约852.6m、红线宽22m;4、C1路规划为城市支路,道路起于梅溪湖路(南段),止于11C路,全长约403.2m、红线宽29m;5、C2路规划为城市支路,道路起于梅溪湖路(南段),止于11C路,全长约421.9m、红线宽22m;6、C3路规划为城市支路,路道起于梅溪湖路(南段),止于环湖路,全长约291.7m、红线宽29m;7、C4路规划为城市支路,路道起于梅溪湖路(南段),止于环湖路,全长约284.5m、红线宽22m;8、C5路规划为城市支路,路道起于梅溪湖路(南段),止于13C路,全长约388.6m、红线宽22m;9、C6路规划为城市支路,路道起于梅溪湖路(南段),止于13C路,全长约364.4m、红线宽22m;10、C6路西延线规划为城市次干道,道路起于梅溪湖路(南段),止于三环线,全长约330.5m、红线宽30m;11、11C路规划为城市支路,路道起于C1路,止于C2路,全长约127.7m、红线宽22m;12、12C路规划为城市支路,路道起于C1路,止于C4路,全长约527.3m、红线宽22m;13、13C路规划为城市支路,路道起于C5路,止于C7路,全长约251.9m、红线宽22m;14、14C路规划为城市支路,路道起于C4路,止于C7路,全长约659.5m、红线宽22m;15、三环线东辅道规划为城市支路,道路起于科技路,止于C3路西延线,全长约773.1m、红线宽16m;16、支路十七规划为城市支路,道路起于秀峰路,止于C3路西延线,全长约680m、红线宽16m;17、支路十八规划为城市支路,道路起于C6路西延线,止于C7路,全长约490m、红线宽16m; 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为34023.581万元。 三、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1、工作程序 1)环评单位接受环评任务委托; 2)项目资料收集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4)公众意见调查; 5)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2、主要工作内容 1)工程现场踏勘及环境敏感点调查; 2)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3)项目工程分析; 4)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5)环境保护措施分析; 6)选址的可行性及产业政策的符合性。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公众参与目的是征求公众对本项目建设和对区域环境状况的意见,公众在对项目有了一定了解的基础上,应充分享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权利,本着客观、真实和负责的态度,填写公众参与调查表或向建设单位、评价机构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促进企业进一步加强环保治理工作。 征求公众对本项目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主要内容包括: 1)该本项目和周边范围内目前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 2)对本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建议; 3)对本项目建设的态度和建议。 公众发表意见请尽量留下您的真实姓名及基本情况(单位或住址、文化程度、职业、联系方式等),以便根据需要反馈,必要时进行回访,环评单位将在项目环评报告中反映公众意见和建议。 五、公众参与方式 1、填写问卷调查表; 2、以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建设单位、评价机构提交关于该项目建设及环评工作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六、联系方式 1、建设单位 1)名称:金茂投资(长沙)有限公司; 2)邮政编码:410205 3)通信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麓天路2号五强科技园办公楼 4)联系人: 曾诚 5)联系电话: 073189806611 2、评价单位 1) 评价单位名称:湖南省国际工程咨询中心; 2)邮政编码:410016; 3)通信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东二环一段1139号湖南国际商务中心二楼; 4)联系人:邹旭; 5)联系电话: 0731-84518745; 6)传真:0731-84518745。 七、信息发布有效期限 上述内容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信息公开,项目的环保措施、排污情况及环境影响等内容,将在环境影响评价后期,再进行二次公开,并进一步征求公众意见。 本次信息发布和征询公众意见的有效期限自本次发布日起10个工作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