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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 地下水导则中敏感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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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5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地下水导则中,表3、和表9中关于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的表述,本人有以下几个问题。
1、假如属于生活水水源地保护区,而不是准保护区,应该划分为敏感还是较敏感?因为按照较敏感的表述中说特殊地下水资源(如矿泉水、温泉等)保护区以外的分布区以及分散居民饮用水源地等其他未列入上述敏感分级的环境敏感区由此推测属于较敏感保护区;但是生活水水源地保护区本身就比准保护区的保护严格,这是不是导则的一个缺陷??
2、分散居民饮用水源地应该怎么界定?按几户?求解释。
发表于 2012-3-15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1、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区是法律所禁止开发建设的,导则不能与法律冲突矛盾。因此,不考虑保护区的敏感。

2、详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32号及其附件《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
1.3.1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
指供水小于一定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在1000 人以下)的现用、备用和规划饮用水水源地。根据供水方式可分为联村、联片、单村、联户或单户等形式(以下简称为“饮用水水源地”或“水源地”)。

与HJ 610-2011
3.9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centralized supply drinking water source
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和具有一定供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 人)的饮用水水源地。

是相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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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15 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了!理解了。
不过要是有道路穿过饮用水源保护区需要建桥墩这种怎么办,(现实情况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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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5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军?? 发表于 2012-3-15 14:23
谢谢了!理解了。
不过要是有道路穿过饮用水源保护区需要建桥墩这种怎么办,(现实情况也有)?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
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
环办函〔2008〕667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
    你办转来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关于商请对〈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的函》(法工经函〔2008〕5号)收悉。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并充分、合理考虑实际需要,我们作了认真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
    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8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1、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上述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只要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禁止建设。但是,对于既无法调整饮用水水源和保护区,又确实避让不开的跨省公路、铁路、输油、输气和调水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批准建设。但必须具有饮用水水源应急预案,并在铺设线路方案上科学论证,从严要求,并采取防遗洒、防泄露等措施,设置专用收集系统,对所收集的污水和固体废物进行异地处理和达标排放,而且应当对施工阶段提出严格的环保要求。
    2、《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名录》已明确规定环评文件审批权限。因此,上述涉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应当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名录》确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二、关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
    1、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立法目的和上述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是指因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可能对水体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排污口未设在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
    2、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一款还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000年3月20日开始施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和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在2000年3月20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属于违法项目,因此应当依法作出予以拆除或者关闭的处罚决定。
    在《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合理、妥善安排,采取拆除或者关闭措施;对于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确实没有对水体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的要求,对此类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以上意见,供参考。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法规饮用水意见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08年9月19日印发
相关人士对上述复函的理解,如下:
环评中如何理解和体现
环办函〔2008667关于一级水源保护区建设项目的规定
在环办函〔2008〕667号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中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8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环保部的解释是: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上述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只要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禁止建设。但是,对于既无法调整饮用水水源和保护区,又确实避让不开的跨省公路、铁路、输油、输气和调水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批准建设。但必须具有饮用水水源应急预案,并在铺设线路方案上科学论证,从严要求,并采取防遗洒、防泄露等措施,设置专用收集系统,对所收集的污水和固体废物进行异地处理和达标排放,而且应当对施工阶段提出严格的环保要求。
据此,在环评工作中需要在环评报告中做好以下工作:
一、充分论证项目是否必须从水源保护区一级区通过,即工程从水源保护区一级区通过的唯一性。主要通过比选方案分析论证其他方案的不可行性,方能说明从水源保护区通过的方案的可行性、唯一性。对每个比选方案均应做认真的现场调查(在报告中应配相应的照片予以证明),否决其他比选方案应有充分的证据或决定性的制约因素。
二、严格论证水源保护区是否可以调整。调查水源保护区有两个方面:一是取水口是否可以调整(如从跨河桥梁的下游调至上游,要论证调整的环境可行性,必要时附现场照片或其他材料予以佐证),二是水源保护区功能的调整,如一级保护区部分调整为二级保护区或准保护区,甚至调至准保护区以外。但水源保护区的调整应进行充分论证,并经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省的水源保护区,需省级政府与流域管理机构协调,甚至需经国务院批准),不能不经论证就由当地县、乡政府或某个部门发个文件了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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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19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太谢谢了,学了不少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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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9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ljs1988623 发表于 2012-3-15 11:25
1、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区是法律所禁止开发建设的,导则不能与法律冲突矛盾。因此,不 ...

您将的不错,但地下水导则这块写的就是很不清楚,比如:表9中较敏感里最后一句其它未列入上述敏感分级的环境敏感区。很含糊,不知道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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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9 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greenbbs 发表于 2012-3-19 11:55
您将的不错,但地下水导则这块写的就是很不清楚,比如:表9中较敏感里最后一句其它未列入上述敏感分级的环 ...

呵呵,为了显示导则更加严谨,却苦了基层工作人员。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
主要考虑建设项目场址所处区域的地下水功能区划,特别要关注该区是否为地下水水源地保护区和环境敏感区(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所界定的涉及地下水的环境敏感区。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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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1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ljs1988623 发表于 2012-3-15 11:25
1、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区是法律所禁止开发建设的,导则不能与法律冲突矛盾。因此,不 ...

如果是水库加高扩建项目,本身就属于水源保护区,那么是属于敏感还是较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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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9 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morwave 发表于 2012-7-31 10:36
如果是水库加高扩建项目,本身就属于水源保护区,那么是属于敏感还是较敏感?

求水库扩建指导。。请问施工期要注意??实行什么环保措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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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0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KeyFung 发表于 2012-11-29 23:05
求水库扩建指导。。请问施工期要注意??实行什么环保措施??谢谢

主要是废污水和弃渣。如果扩建工程是在水源保护区,废污水应禁排,渣场、料场、施工布置等均应设在水源保护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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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5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应急备用水源工程,本身就是水源地,算敏感吗?导则里只写了准保护区
还有,这里的饮用水水源地指的是地表水饮用水源还是地下水饮用水源,还是两个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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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3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有营养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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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金币 +20 魅力 +20 收起 理由
charleswee + 20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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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1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ljs1988623 发表于 2012-3-19 12:02
呵呵,为了显示导则更加严谨,却苦了基层工作人员。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

你好厉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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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31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大一点的村人口超过1000人的水井都算敏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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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26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加油 湖南单位聘环评 V19807651880 省外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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