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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chuanfu01 于 2012-3-22 10:41 编辑
2012版法规教材第四章变化内容(相比2010版教材):
2010版教材第四节
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57页)
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管理工作,……(2009年第20号)对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制度、登记条件、提交的材料、登记程序等进行了规定。
……
4.申请逾期登记
……3年后至逾期申请登记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5.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
……并接受继续教育。再次登记的有效期同样为3年。自登记有效期满起6个月内仍未办理再次登记的,其职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
7.注销登记
……
(11)年龄超过70周岁的;
(12)死亡的。
(13)
……
8.重新登记
因所在单位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资质注销登记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接受继续教育并符合登记条件后可申请重新登记。申请重新登记的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重新登记申请表;
⑵《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⑶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张;
⑷专职爱聘证明;
⑸所在单位相关资质证明;
⑹自最近一次登记之日起至申请重新登记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其中(4)(5)项材料的具体要求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2005年第52号公告执行。
……重新登记时不得变更登记类别。
……
五、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职责及违规处罚(64页)
……
2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违规处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已经明确规定,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对主持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将注销登记的处罚。除此之外,以下九种情形或行为,也要受到注销登记:
(1)……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不得再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其职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因以上第七至第九种行为而被注销的,自注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
(8)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活动中未执行法律、法规及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管理规定的。
2012版教材第四节
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58页)
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管理工作,……(2009年第20号)和《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2010年第47号)对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制度、登记条件、提交的材料、登记程序、资格注销登记等进行了规定。
……
4.申请逾期登记
……3年后至逾期申请登记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不少于16学时,不满1年的按1年计)。
5.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
……并接受继续教育。再次登记的有效期同样为3年。
……
7.注销登记
……
(11)年龄超过70周岁的;
(12)登记有效期满6个月仍未办理再次登记的;
(13)死亡的。
……
8.重新登记
注销登记人员符合下列情形的,可申请重新登记:
(1) 因所在单位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资质注销登记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接受继续教育并符合登记条件的;
(2) 登记有效期满6个月未办理再次登记,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己满1年的;
(3) 再次登记时工作业绩或者继续教育学时不符合要求,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己满1年的;
(4) 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己满3年的;
(5) 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自注销之日起己满3年的;
(6) 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活动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文件失实,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己满3年的;
(7) 因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后果,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己满3年的;
(8)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己满3年的。
申请重新登记的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重新登记申请表;
⑵《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⑶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张;
⑷专职爱聘证明;
⑸所在单位相关资质证明;
⑹自最近一次登记之日起至申请重新登记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不少于16学时,不满1年的按1年计)。
其中(4)(5)项材料的具体要求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2005年第52号公告执行。
……重新登记时不得变更登记类别。
……
五、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职责及监督管理(66页)
……
2.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监督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注销登记:
(1)……
……
(9)……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不得再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
……
(8)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活动中未执行法律、法规及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管理规定的。
3.环境影响评价做作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从业售货员职业道德水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2010年6月,环境保护部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试行)》。该规范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承担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三同时”环境监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单位从事相关工作人员,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持有人员、技术评估人员、接受评估机构聘请从事评审工作的专家、验收监测人员、验收调查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等。规范的主要内容如下:
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遵行职业操守,规范日常行为,坚持做到依法遵规、公正诚信、忠于职守、服务社会、廉洁自律。
一、依法遵规
(一)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拥护党和国家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遵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 公正诚信
(三) 不弄虚作假,不歪曲事实,不隐瞒真实情况,不编造数据信息,不给出有歧义或误导性的工作结论。积极阻止对其所做工作或由其指导完成工作的歪曲和误用。
(四) 如实向建设单位介绍环评相关政策要求。对建设项目存在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者环保准入规定等情形的,要及时通告。
(五) 不出借、出租个人有关资格证书、岗位证书,不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有关业务,不在本人未参与编制的有关技术文件中署名。
(六) 为建设单位和所在单位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工作中知悉的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 忠于职守
(七) 在维护社会公众佥环境权益的前提下,严格依照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开展从业活动。
(八) 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不提供本人不能胜任的服务。从事环评文件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遵守相应的资质要求。
(九) 技术评估、验收监测、验收调查人员、评审专家与建设单位、环评机构或有关人员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在相关工作中予以回避。
四、 服务社会
(十) 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把保护自然环境、人类健康安全置于所有地区、企业和个人利益之上,追求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
(十一) 加强学习,积极参加相关专业培训教育和学术活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业务技能。
(十二) 秉持勤奋的工作态度,严谨认真,提供高质量、高效率服务。
五、 廉洁自律
(十三) 不接受项目建设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赠送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也不邀请其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十四) 自觉维护所在单位及个人的职业形象,不从事有不良社会影响的活动。
(十五) 加强同业人员间的交流与合作,形成良性竞争格局,尊重同行,不诋毁、贬低同行业其他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2012版法规教材第四章变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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