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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取几级?
水域功能划分只有“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也没提到省级,不知道怎么划分。
2.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也就是说,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可以建设非生产设施项目,并且可以排污,只要不超标就行,现有排污口也是。理解的对吗?
3.关于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也就是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现有排污口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省级自然保护区呢?没提。那么它按几级标准排污呢?
这个问题和第一个是相通的,因为GB3838中水域功能划分没提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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