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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有关总量控制的2个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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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现在都“十一五”了,还要继续遵循“十五”的总量控制指标吗?
注:“十一五”的国家总量指标是SO2、COD;
“十五”的国家总量控制指标是SO2、COD、烟尘、工业粉尘、氨氮和工业固体废弃物。
假如地方上没有烟尘、工业粉尘、氨氮和工业固体废弃物的控制规定,那么是否意味着环评时可不考虑“烟尘、工业粉尘、氨氮和工业固体废弃物”的指标??


2、污染物总量控制建议指标应包括(   )。
A.国家规定的指标  B.项目的一般污染物    C.地方规定的指标     D.项目的特征污染物
答案是AD,但是我觉得C项也应该可以啊,因为要考虑地方的实际情况吧。。
发表于 2009-3-23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2、污染物总量控制建议指标应包括(   )。
A.国家规定的指标  B.项目的一般污染物    C.地方规定的指标     D.项目的特征污染物
答案是AD,但是我觉得C项也应该可以啊,因为要考虑地方的实际情况吧。
总量控制指标应按照方法教材上说的定,为AD;提出的总量控制指标必须满足:达标排放;符合其它相关环保要求(如地方规定的指标,特殊控制的区域和河段等);技术上可行。建议与提出是两回事,提出的一定要执行的,这在项目竣工验收时要进行检测验收。建议就不一定要执行,看环保部门的审批文件具体规定项目。
发表于 2009-3-23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1、现在都“十一五”了,还要继续遵循“十五”的总量控制指标吗?
注:“十一五”的国家总量指标是SO2、COD;
“十五”的国家总量控制指标是SO2、COD、烟尘、工业粉尘、氨氮和工业固体废弃物。

答要看规定的时效性要求。即分析十一五总量指标制定的依据,对十五指标完成情况的分析。严格说,应以十一五指标为准。一般情况是十五期间已经完成对烟尘、工业粉尘、氨氮和工业固体废弃物的总量控制,在十一五不需要了才会取消。否则不会取消烟尘、工业粉尘、氨氮和工业固体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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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23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3-25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3-27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AD
发表于 2009-4-6 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1、现在都“十一五”了,还要继续遵循“十五”的总量控制指标吗?
注:“十一五”的国家总量指标是SO2、COD;
“十五”的国家总量控制指标是SO2、COD、烟尘、工业粉尘、氨氮和工业固体废弃物。

答要看规定的时效 ...
liudayia 发表于 2009-3-23 20:25

明白了,多谢
发表于 2009-4-9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
发表于 2009-4-10 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
发表于 2011-3-8 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liudayia


    还是不能很好的理解,盼其他前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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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8 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有权制定总量控制区的有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据之,能制定总量指标的应该只有国务院,也就是题目选项中的国家规定的指标。
另外,总量指标还要考虑项目的特征污染物,如果项目的特征污染物涉及区域比较敏感的污染物,那理所当然要列入总量控制指标,所有考虑国家规定的指标和项目的特征污染物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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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6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1# linsenlin


    谢谢,这样就清楚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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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7 00: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有权制定总量控制区的有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
linsenlin 发表于 2011-3-8 23:28



    这个分析相当正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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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8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1# linsenlin

原来我觉得这个解释很合理,但是今天看了法律法规《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
作的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下面的解释也强调了,省级政府可以制定。

这题该怎么解释比较合理?
未命名.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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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十二五了,总量控制是COD  氨氮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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