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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讨论过的
简单说:GBZ2-2002有的,执行该标准;没有的,还执行TJ36—79:.都没有,参考国外标准.
你还没搞清楚,《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既有对车间浓度允许值的规定,也有对居住区容许浓度的规定。在当前的生产车间防护技术条件下,这两种浓度制订为两个完全不同的指标体系,车间允许浓度比居住区容许浓度要大得多,因为那是生产区、车间内。环境质量标准针对的是生产区外的环境质量,而不是生产区内的。
车间无组织浓度如果和居住区的浓度或环境质量标准一样严格,那基本上所有的化工企业全都不能开工了,或者说里边的工人必须全部用机器人替代,因为生产区浓度肯定超过居住区容许浓度或环境质量标准。
GBZ1-2002、GBZ2-2002是2002年制订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所谓工业企业、工作场所当然分别指生产区、车间内,其浓度标准当然不可能跟你所说的空气质量标准对接。空气质量标准是生产区外的标准,不是生产区标准,目前的环评报告是以评价生产企业厂界外的环境是否达标为重点,除了风险评价,基本不注重对生产区内的环境质量进行评价。生产区内,噪声值长时间80dB(A)也是允许的,你要是拿任何一个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去对一对,当然对接不上了。
GBZ1-2002、GBZ2-2002并不替代TJ36—79,只是说GBZ1-2002、GBZ2-2002里的内容与TJ36—79不符的,以GBZ1-2002、GBZ2-2002为准。换言之,居住区允许浓度依然执行TJ36—79,环评之所以会参照TJ36—79,是因为我国的环境质量标准中,很多污染物的居住区浓度标准没有制定,此类污染物在TJ36—79中有规定的,可以拿来作为长期允许浓度评价参考。
GBZ2-2002在2007年作了修订,分解为GBZ2.1-2007化学有害因素和GBZ2.2-2007物理有害因素两个标准,也没有提替代的事,因为分解以后任何单个标准无法替代原有标准,只是申明原标准中相应内容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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