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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 关于《铁路安全运输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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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0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铁路安全运输保护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30号)中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米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米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铁路运输工具补充燃料的设施及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除外。”
以上所说的危险物品是不是只包含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的物品,不包括有毒、腐蚀性的危险物品?有哪位同行做过相类似的项目给指点下。
另谁有《铁路安全运输保护条例释义》的同学,跪求分享下!
发表于 2009-4-15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这边要求就是化工类或者重污染且也都不能建在200m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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