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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及《公路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都禁止在铁路或公路两侧200m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如下引用: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米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米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铁路运输工具补充燃料的设施及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除外。
《公路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下列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销售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机动车补充燃料的设施除外:
(一)公路用地外缘向外200米范围内;
(二)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范围内;
(三)公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和洞口外200米范围内。
但是对于这个“危险物品”该如何定义呢?从字面上有这两种解释:
(1)仅指易燃、易爆、放射性三类危险性质的危险物质
(2)所有危险性的物质
另外,在网上有个关于《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解读,如下:
【政策解读】铁路设施及铁路车站周围往往是人群密集或货物集中的地方,如果易燃、易爆物品或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距离铁路设施或铁路车站过近,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2002年国务院发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针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销售、运输、经营等环节存在的安全问题,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本条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针对铁路运输的特点,对在铁路设施及车站周围建造、设立危险物品作业场所,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本条例所称“危险物品”,既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所称的“危险化学品”,即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和腐蚀品,也包括放射性物品等其他危险物品。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铁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解读的出处我一直没有找到,不过中国铁道工业出版社有一本《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但我一直找不到,不知道其中有没有对危险物品的范围做出详细说明。如果哪位身边有这本书请帮忙翻一下吧。
由此处扩展开,风险评价中许多地方都涉及危险物质,但是这个危险物质的具体范围应按照什么来确定?根据前几天envir在我一个关于危险源的帖子中的热心指导(在此多谢envir了),涉及危险物质定义、分类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几个:
1、《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
2、《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
3、《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05)被《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引用
4、《常用化学危险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
是否在对危险物质判别时这几个法规都要考虑呢?请大家不吝赐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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