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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12#CNG加气站工程环评公示 1、 项目概况 吉林奥德燃气有限公司拟投资2747.2万元,在四平市铁西区海丰村,建设“四平市12#CNG加气站工程”。采用管道输送天然气作为气源,日加气能力1万标m3,管网长8km。项目在施工期及营运期可能产生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弃物等,主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如下。 2、施工期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保护措施 (1)废气:施工机械和车辆产生道路扬尘和表层土壤人工开挖、露天堆场和裸露场地的风力扬尘,对大气环境中TSP产生较大影响。 为降低施工扬尘必须减少露天堆放并保证一定的含水率,项目应避免在大风、干燥天气施工,施工过程中应注意洒水和覆盖并在下风向设置防护栏以降低扬尘。 (2)废水:施工过程不设临时施工营地,施工人员租用附近农户房屋居住,生活污水分散排入所居住地的民用设施中,对地表水影响较小。 (3)噪声:噪声源是施工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其噪声源强在75-110dB(A)范围,设备随着施工的进行而移动,对敏感点有短暂影响,必须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噪声扰民。禁止夜间施工,在距离施工点较近的环境敏感区一侧设置移动声屏障,以提高降噪效果,杜绝扰民现象发生。 (4)固体废弃物: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排入当地农用设施中,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5)生态影响:管道采用沟埋式方式敷设,穿越工程采用顶进钢套管穿越的方式。工程的开挖和临时便道的修建容易造成土层松动,降雨容易造成水土流失。但这种影响一般是属于可逆的,待施工期结束后将一并消失。 在施工中执行“分层开挖,分层回填”原则,施工后进行地貌、植被恢复,以植被护土,减轻水土流失。对土壤、植被的恢复,遵循破坏多少,恢复多少的原则,禁止随意损毁沿线植被。安排在枯水期进行穿越水体的施工活动,尽量缩短施工时间,加强对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严禁施工人员非法捕捞水生生物。可有效降低生态影响。 制定降雨应急水保措施;完善排水设施,设置导流洞或导排水沟渠;加强工程沿线的绿化工作,保证植物的成活率,并设专人维护,通过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护措施,可最大程度的降低本项目建设对水土流失的影响和破坏。 3、营运期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1)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含油废液,废水排入防渗旱厕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含油废液定期送奥德公司母站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废水均不进入水体,经妥善处理后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2)废气:主要为各工艺节点在操作过程释放的少量天然气,经预测,其产生的环境影响较小,不会对周围大气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3)噪声:生产设备运转过程中会产生噪声,噪声经墙壁衰减、设备减震、吸声等措施治理后可有效降低噪声影响,保证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界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弃物:主要为生活垃圾和分子筛均为一般废物,经妥善处理后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4、风险评价结论 环境风险主要表现在天然气的泄漏和爆炸风险,根据风险评价结论,项目总体最大可信灾害事故概率为1.9×10-6次/年,小于目前石油化工行业风险值8.33×10-5次/年,项目风险值处于可接受水平。应建立预防体系,根据安全防治措施进行防范,将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5、公众参与 本次评价采用张贴公告和网上公示相结合的方式,在网上公示及公告张贴过程中,未有公众通过电话或者其它方式向建设单位及环评单位提出意见。 6、选址合理性分析结论 (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经查该项目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年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符合产业政策要求。 (2)规划符合性分析 根据《四平市中心城区加油加气站布局规划图(2011-2030)》(2011.11四平市规划设计院),拟建15#加气站为四平市统一规划建设的加气站,符合四平市加油加气站工程规划要求。 (3)环境影响可接受性分析 本项目在正常工况下污染物排放量很小,在采取合理和有效的治理措施后,各污染物均能达标排放,项目的营运对环境影响不大,在可接受范围内,不会改变当地环境质量。 (4)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分析: 本项目排放的污染物经采取妥善和合理的“三废”处理措施后,都能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并严于标准排放。 7、综合结论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采取适当的污染防治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本项目存在一定的环境风险,但其风险水平在可接受范围内,企业必须做好风险防范措施和风险应急预案,加强管理,以彻底杜绝危险事故的产生。 故建设单位只有切实落实本环评提出的各项环保治理措施,营运期内加强管理,保证环保工作长期有效、稳定地进行。在项目投产前建设单位必须将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住宅全部拆迁,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前提下,本项目的建设可以符合环保审批原则,从环保角度是可行的。 8、征求公众意见的内容 (1)对本项目了解程度 (2)认为本项目主要的社会经济影响有哪些 (3)对本项目最关注的环保问题 (4)对本项目建设意见 9、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10、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即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201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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