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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请教:现状监测时,以现有污染源为中心还是以新建项目污染源为中心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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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3 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大虾,本人系环评新手,看了一段时间书和导则,感觉有些不清楚:
问题一:环评中现状监测以现有污染源为中心布点呢还是以新建项目污染源为中心布点?
导则中并没有说清楚。
个人感觉环评中的现状监测和普查中的现状监测布点应该不同,环评中的现状监测值主要作为新建源的预测背景值,为预测服务,要最终找到新建项目的最大影响点,因此应以新建项目污染源为中心布点,不知理解对不。
问题二:噪声和生态评价等级确定,是以范围确定等级还是以等级确定范围呢?
   以噪声为例,看了几个案例,不管等级为多少,评价范围都是200m,然后再以200米内的敏感目标来确定等级似的,没有弄明白。
 楼主| 发表于 2009-5-13 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三:噪声等级到底如何确定?根据导则所列原则,每个级别下都有功能区、声级增加和受影响人口三个条件,是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就可以呢,还是都满足?声级增加5——10db,针对敏感目标吗?
感觉那个操作性好差喔
发表于 2009-5-14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环评新手eva 于 2009-5-14 09:51 编辑

问题一:个人认为两个点都可以,除非新建项目和现有项目相距很远,相距远的话那肯定是以新建项目为中心了。
问题二:200m是一级评价的标准,二、三级根据导则是根据实际情况在200m的基础上适当缩小,二级三级以200m作为评价范围当然也是可以的撒,只是工作量大点而已。
问题三:肯定是个方面都综合考虑的啦。噪声等级确定么,个人觉得主要是看他建设项目的规模、环境功能区划对声环境的要求、建设项目周围人口情况,有些指标是没法定量的滴,只能做一个定性判定。
导则不是万能滴
我也是新手,不知道见解正确与否,期待高手作一指点
发表于 2009-5-14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感同感,有时是要灵活运用导则的
发表于 2009-5-14 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导则中规定: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一般可取项目的主要污染源为中心,主导风向为主轴的方形或矩形。如无明显主导风向,可取东西向或南北向为主轴。
二、无论是水、气、声,还是生态,都是根据评价等级确定评价范围。
三、转载:环评工程师教材上的一段文字,你参考一下
噪声评价工作等级一般分为三级,划分原则如下:
一级:对于大中型建设项目或者受噪声影响范围内有适用于GB3096-93规定的0类标准及以上的需要特别安静的地区,以及对噪声有限制的保护区等噪声敏感目标;项目建成前后噪声级有显著增高(增高量达5~10db(A)或以上)或受影响人口显著增多的情况。
二级:对于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所在功能区属于GB3096-93规定的1、2类标准的地区,或项目建成前后噪声级有明显变增高的(达3~5db(A))或者受噪声影响人数增加较多的情况。
三级:对于所在功能区属于GB3096-93规定的3类标准及以上的地区(指允许的噪声标准值为65db(A)级以上的地区)的中型建设项目、处在GB3096-93规定的1、2类标准的地区小型建设项目,或者大、中型建设项目建成前后噪声影响增加很小(增高量在3db(A)以内)且受影响人口变化不大的情况。
对于处在非敏感区的小型建设项目,噪声评价只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的相关内容。
划分的依据包括很多项,不是单从一方面考虑就可以决定的。综合考虑规模、噪声源种类及数量;建成前后噪声级的变化程度;噪声影响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目标、环境噪声标准和人口分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发表于 2009-5-14 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灵活运用导则。
发表于 2009-5-14 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认为噪声中的条件满足一个就应该可以定级
发表于 2009-5-14 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高手如云啊。。。。
发表于 2009-5-14 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路过学习了
发表于 2009-5-16 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谢谢大家
 楼主| 发表于 2009-5-16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了,各位!
关于第三个问题,感觉可能是以厂界或场界,否则说不过去啊,靠近声源处噪声级增加很高啊
发表于 2009-5-19 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恩,灵活运用导则~~~新的大气导则也是摸凌两可哦!!
发表于 2009-5-19 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对新的大气导则有点疑问,请教各路高手:
1、如果一个项目的大气污染物只有恶臭(成分:硫化氢、氨),那还要按新大气导则中的要求用估算模式对其等标排放量进行计算,然后据此进行等级判定,进而按照判定的等级要求来对其进行影响预测分析吗??还是对其进行简单的定性分析,提出相应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即可??
2、本人按新大气导则的估算模式,确定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三级,然后用这个源强去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输入软件计算),后面竟然是“没有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不出来,这是怎么回事??
发表于 2009-5-19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个人认为应以新污染源为中心。
第二,噪声的200米范围,是因为一般声源有200衰减后都能达标准,所以只要考虑200米以内的就行了。
第三,他们是或的关系。
发表于 2009-5-19 23:1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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